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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Y 0007 S-2021 淮山、百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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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Y 0007 S-2021 淮山、百合 2021 淮山 百合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FYQ/YFY 0007S-2021淮山、百合2021-04-10 发布2021-04-30 实施深圳市永福元工贸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17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5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FY 0007S-20211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市永福元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张悦、夏奇胜、杨勇、齐丽英、王宝庆。本标准于 2021 年 04 月 10 日首次发布。Q/YFY 0007S-20212淮山、百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淮山、百合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淮山(山药)、百合为原料,经挑选、清理、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淮山或百合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 淮山以淮山(山药)为原料,经挑选、切片、干燥、清理、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淮山。3.2 百合以百合为原料,经挑选、干燥、清理、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百合。4 技术要求4.1 辅料要求4.1.1淮山(山药)、百合: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2 感官要求Q/YFY 0007S-20213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性状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性状正常,干燥,无霉变、无虫蛀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3铅(以Pb计),mg/kg0.1镉(以Cd计),mg/kg0.1总砷(以As计),mg/kg0.4总汞(以 Hg 计),mg/kg0.01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注:其他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用目测观察色泽和杂质及性状,嗅气味。6.2 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GB 5009.3进行测定。6.2.2 总砷按GB 5009.11进行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进行测定。6.2.4总汞按GB 5009.17进行测定。6.2.5 镉按GB 5009.15进行测定。Q/YFY 0007S-202146.2.6 六六六、滴滴涕按GB 5009.19进行测定。6.3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进行测定。7 检验规则7.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个批次。7.3 抽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1kg,抽样样品基基数不得少于50kg,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4 出厂检验7.4.1 产品出厂前,需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灰分、净含量和标签。7.5 型式检验7.5.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6 判定规则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 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监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销量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内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并注明防潮、防压等标志说明。8.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Q/YFY 0007S-20215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卫生环境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10cm以上。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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