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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NY
0002
S-2020
五谷杂粮
2020
Q/YFNY壹方(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FNY 0002S2020五谷杂粮文稿版次选择2020-03-30 发布2020-04-30 实施壹方(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Q/YFNY 0002S2020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和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壹方(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壹方(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丽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FNY 0002S20201五谷杂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五谷杂粮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外购大包装五谷杂粮为原料经分装制成的非即食五谷杂粮系列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6高粱单宁含量的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3.1谷物类以单一谷物类为原料制成的产品,按品种不同分为: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藜麦米、血糯米、燕麦片、玉米糁等。3.2豆类以单一豆类为原料制成的产品,按品种不同分为:黄豆、黑豆、红小豆、绿豆、芸豆(菜豆)、豇豆、豌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蚕豆、花豆、眉豆、荷包豆、鹰嘴豆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FNY 0002S202023.3混合类五谷杂粮以上述谷物类、豆类中的多个品种为原料经混合制成的产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 GB 2715 或供应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气味具有该品种产品正常的色泽、气味,无异味GB/T 5492霉变粒,%以黄豆、黑豆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其他五谷杂粮1.02.0按 GB/T 5494 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挑拣出霉变粒,进行称量、计算含量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 g15.0GB 5009.3杂质a,g/100 g2.0GB/T 5494单宁(以干基计),%高粱米0.3GB/T 15686a仅限于除黑米外的其他产品。4.4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4.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2GB 5009.124.6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FNY 0002S202034.7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8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原料来源、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2抽样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6包(总净含量不少于2 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及食品标签。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产地来源发生变化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仍有不符合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志、标签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FNY 0002S202046.1.1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号令的规定。6.1.2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袋或聚酯(PET)食品罐,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防潮。6.2.2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箱体必须牢固,胶封应结实。6.3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被雨淋和被污染,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含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未经启封,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标签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