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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GS
0010
S-2021
液态调味料
2021
液态
调味料
备案号:QB64/0027S-2021 Q/TZGS 宁 夏 天 之 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ZGS 0010S2021 液态调味料 2021 01-22 发布 2021 01-22 实施 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TZGS 0010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Q/TZGS0010S-2019液态调味料。本标准与Q/TZGS0010S-2019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保质期限。本标准由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爱红。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ZGS 0010S2021 1 液态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牛肉、牛骨、鸡肉、羊骨、香辛料调味料、食盐、葱、蒜、姜等为原料,以不同组合配料后,经熬制、过滤、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不同品种的液态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牛肉浓缩汤;b)麻辣烫浓缩汤;c)臊子汤;d)鸡汤。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4.1.2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Q/TZGS 0010S2021 2 4.1.3 牛肉、鸡肉应符合 GB 2707 要求。4.1.4 牛骨、羊骨、葱、蒜、姜等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自相应液态调味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各自相应液态调味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形 态 呈液态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60.0 氯化钠/%25.0 总砷(以 As 计)/(mg/kg)0.4 铅(以 Pb 计)/(mg/kg)0.8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Q/TZGS 0010S2021 3 8.1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氯化钠。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应符合有关规定。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