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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SX 0002 S-2019 海产动物干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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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SX 0002 S-2019 海产动物干粉 2019 海产 动物 干粉
Q/TYSX 淘渔(福建)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YSX 0002S2019 海产动物干粉 2019-09-26 发布 2019-11-01 实施 淘渔(福建)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发 布 Q/TYSX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感官要求及理化指标根据本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进行制定。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备案号为 0594350062S2019 的 Q/TYSX 0002S2019 海产动物干粉。与原标准相比,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改了范围;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修改了保质期。本标准由淘渔(福建)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淘渔(福建)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平、陈玉堂、张雄兵。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TYSX 0002S2018、Q/TYSX 0002S2019(备案号0594350020S2019)、Q/TYSX 0002S2019(备案号0594350062S2019)。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YSX 0002S2019 1 海产动物干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产动物干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海产品或预制动物性海产干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紫菜粉、海带粉、海苔粉、波菜粉、萝卜粉、莲藕粉、山药粉、菌菇粉、芝麻粉、核桃粉、猪肝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干燥、粉碎、调配或不调配、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海产动物干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根据原料品种的不同,分为:虾皮粉、银鱼粉、丁香鱼粉、干贝粉、海蛎粉、蛤蜊粉、鲍鱼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YSX 0002S2019 2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呈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状态,嗅闻其气味 状态 呈疏松的粉状,无结块、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淡鲜味,无酸败味,无氨臭等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25.0 GB 5009.3 氯化物(以Cl-计或以氯计),%5.0 GB 5009.44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 0.6 GB 5009.227 蛋白质,g/100 g 20.0 GB 5009.5 注:蛋白质为本产品的特征成分指标。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GB 5009.26 4.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4.5.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5.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YSX 0002S2019 3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取样量不少于500 g。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或盖有检验章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蛋白质和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如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的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号令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6.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袋包装或聚酯(PET)塑料瓶,包装材料或容器应清洁、卫生,符合GB 4806.7 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防潮。6.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挤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YSX 0002S2019 4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中,或储存于-18及以下的冷库或冷柜中,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按包装标签标示的规定。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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