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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RC
0001
S-2019
大米粉
2019
米粉
Q/XXRC 厦门市翔安区翔瑞春农产品加工厂企业标准 Q/XXRC 0001S-2019 大米粉 2019-02-10 发布 2019-03-01 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翔瑞春农产品加工厂 发布 Q/XXRC 0001S-2019 I 前 言 本厂生产的大米粉因尚无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厦门市翔安区翔瑞春农产品加工厂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市翔安区翔瑞春农产品加工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坎、苏丽萍。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RC 0001S-2019 1 大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米粉的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碾磨、干燥、筛选、灌装、封口而成的非即食大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RC 0001S-2019 2 按产品的原料与产品名称分为:粘米粉、糯米粉、汤圆粉、油炸粉四种。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米:具有正常的色泽和气味,不得有发霉变质,且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白色,色泽基本均匀 气味与滋味 具有大米粉应有的气味与口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粉状,干燥,疏松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粗细度 CB30 号筛 全部通过 CB42 号筛 筛上物不超过 10%灰分/(%)0.85 含砂量/(%)0.02 水分/(%)14.5 磁性金属物/(g/kg)0.003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mg/KOH/100g)80 总汞(Hg)/(mg/kg)0.02 铅(Pb)/(mg/kg)0.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铬(Cr)/(mg/kg)1.0 镉(Cd)/(mg/kg)0.1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苯并(a)芘/(g/kg)5.0 农药最大残留量 按 GB 2763 的规定执行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RC 0001S-2019 3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 6.2.1 粗细度:按 GB/T 550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含沙量:按 GB/T 5508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磁性金属物:按 GB/T 5509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脂肪酸值:按 GB/T 5510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8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9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0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1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2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3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7.2 抽样 样品抽取按GB/T 5491的规定执行,抽样数量为5kg,平均分成二份,一份送检,一份留样备查。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RC 0001S-2019 4 含量的抽样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粗细度、灰分。产品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设备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产品。若产品已有发霉变质,有异味,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复查,以复检结果为判定依据,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产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塑料袋或有内膜的编织袋包装,袋口须粘合或缝合牢固,防止运输途中破裂。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存。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 6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