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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WQJ
0002
S-2021
菠萝罐头
2021
菠萝
罐头
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XWQJ Q/XWQJ 0002S-2021 菠萝罐头 2021-10-10 发布 2021-10-20 实施 徐闻县曲界食品厂 发 布 备案号:4408012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XWQJ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徐闻县曲界食品厂提出。本文件由徐闻县曲界食品厂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藏。本文件于于2021年10月首次发布。Q/XWQJ 0002S-2021 1 菠萝罐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菠萝罐头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菠萝为主要原料,经冲芯、去皮、修整、切片(或切块)、清洗、称量灌装、添加水、白砂糖、甜蜜素、纽甜、阿斯巴甜、柠檬酸、复配着色剂中的一种或多种调配后,排气、封罐、杀菌、冷却、包装、入库等主要工艺制成的菠萝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207 菠萝罐头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9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N-N-(3,3-二甲基丁基)-L-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纽甜)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XWQJ 0002S-2021 2 GH/T 1154 鲜菠萝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207 中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产品分类 参考 GB/T 13207 将产品按形状分类。分为整片、扇形块、长块、方块、长条、碎块、碎米。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菠萝应符合 GH/T 1154 的规定。5.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5.1.3 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5.1.4 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5.1.5 纽甜应符合 GB 29944 的规定。5.1.6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5.1.7 复配着色剂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5.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1.9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果肉呈淡黄色、色泽较均匀,允许有轻度白色放射状条纹,填充物较透明,允许有少量果肉碎屑。用口尝、鼻嗅及目测方法检查。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滋味及气味,甜酸适口,无异味。性状 允许有纤维感,果芯或硬化部分不得超过固形物重的 15%;块状产品:块形完整,切削良好,不带机械伤或虫害斑点。扇形块、碎块、长块、小扇形块同一罐中块形大小均匀,疵点数不超过总片数的 15%。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XWQJ 0002S-2021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 溶 性 固 形 物(2 0 ,折 光 计 法),%4.5 固形物,%40.0 总 糖(以 蔗 糖 计),g/1 0 0 g 40.0 铅(以Pb计),mg/kg 0.9 锡(以Sn计)a,mg/kg 25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5.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5.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5.6 食品添加剂 5.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7 净含量 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2 总糖 按 GB 5009.8 规定方法进行测定。7.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Q/XWQJ 0002S-2021 4 7.4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5 微生物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6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8 检验规则 8.1 原料入库检验 所有原辅材料须经企业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8.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8.3 抽样方法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罐(瓶),随机抽取 18 罐(瓶)。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8.4 出厂检验 每组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文件对感官、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净含量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8.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6 判定规则 8.6.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标准中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8.6.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中有项目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Q/XWQJ 0002S-2021 5 9.1 标签、标志 9.1.1 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9.2 包装 9.2.1 包装容器采用金属罐和玻璃瓶包装或其他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其中包装用金属罐应符合 GB 4806.9 的规定,包装用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9.2.2 销售包装要求外表清洁、无变形损伤,标签内容的字迹和图形清晰整洁、端正,容器密封好、无泄漏。9.2.3 运输包装采用符合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并注明防潮、防压等标志说明。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物品混运。9.4 贮存 存入产品的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地面有防湿设施,产品离地面高度不少于10cm,与墙距离不少于30cm,仓库环境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或其它异味物一起堆放。9.5 保质期 本产品在上述条件下,金属罐装的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玻璃瓶装的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