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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DL 0003 S-2020 速冻谷物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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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DL 0003 S-2020 速冻谷物制品 2020 速冻 谷物 制品
Q/TXDL福 州 天 鲜 达 丽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TXDL 0003S2020速冻谷物制品2020-04-01 发布2020-04-15 实施福州天鲜达丽贸易有限公司发 布Q/TXDL 0003S2020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根据产品的特征而定;污染物限量执行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及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于 2020 年 04 月 01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天鲜达丽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天鲜达丽贸易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哗。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XDL 0003S2020速冻谷物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谷物制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黑米、薏苡仁、高粱米、小米、玉米、大麦、燕麦、荞麦、小麦胚芽、绿豆、红豆、黄豆、花生、莲子、百合、紫薯、南瓜、山药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经原料清洗、浸泡、蒸煮、冷却、包装、速冻工艺而制成的速冻谷物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白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嗅其气味,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加热或熟制,品其滋味、气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组织形态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外表及内部均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污染物限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XDL 0003S2020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2GB 5009.12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9295 以及 GB 29921 中对熟制品的规定。3.5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按每批产品包装数量的千分之二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应不少于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4.3 出厂检验4.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4.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XDL 0003S2020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5 判定规则4.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5.2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4.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 标志、标签5.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产品标识同时应注明速冻、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袋进行包装,卫生标准应符合GB 9683或GB 4806.7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5.3 运输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装运产品前,应将箱体温度降至小于-12,运输过程车辆温度应保持小于-15。装卸应轻拿轻放快捷,不得与有污染的物品混装,不得日晒雨淋。5.4 贮存产品贮存、销售温度应控制在-18以下,温度波动为2以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混存,产品按不同品种分别离地、离墙堆码整齐。5.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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