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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SP
0001
S-2019
粉条淀粉制品
2019
粉条
淀粉
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XXSPQ/XXSP 0001S-2019粉条(淀粉制品)2019-03-01 发布2019-03-01 实施广广州州祥祥祥祥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34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8日Q/XXSP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祥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祥祥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大立。本标准于2019年03月01日第一次发布。Q/XXSP 0001S-20191粉条(淀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粉条(淀粉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3食用小麦淀粉GB/T 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377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55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43木薯淀粉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宽粉条Q/XXSP 0001S-20192以小麦淀粉、水为主料,以大米、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红薯淀粉、玉米淀粉、食用油、脱氢乙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原料处理、成型、冷却、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粉条。3.2圆粉条以小麦淀粉、水为主料,以大米、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红薯淀粉、玉米淀粉、食用油、脱氢乙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原料处理、成型、冷却、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粉条。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 8883、GB 31637 的规定。4.1.3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4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4.1.5马铃薯淀粉应符合 GB/T 8884、GB 31637 的规定。4.1.6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的规定。4.1.7红薯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8木薯淀粉应符合 GB/T 29343、GB 31637 的规定。4.1.9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4.1.10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产品应有颜色,色泽均匀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霉味、酸味及杂异味状态不发黏、无发霉、无变质、品尝无砂质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80酸度(以湿基计),mL/10g4.0淀粉,g/100g20黄曲霉毒素 Bl,g/kg5.0铅(以 Pb 计),mg/kg0.44.4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XXSP 0001S-20193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样品色泽、形态、杂质,并嗅其气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测定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淀粉的测定按GB 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酸度的测定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黄曲霉毒素 B1的测定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4食品添加剂6.4.1脱氢乙酸钠的测定按 GB/T 23377 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25kg,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 样品,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7.2.2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净含量和标签。7.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Q/XXSP 0001S-201947.3型式检验7.3.1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7.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5kg,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2kg样品,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3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及标签。7.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其中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志、标签8.1.1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产地、营养成分表等。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使用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3运输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8.4贮存产品应在常温下,离地离墙贮存。不得放在地面或不清洁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发挥、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5保质期在符合以上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