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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HS 0002 S-2018 复合香辛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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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HS 0002 S-2018 复合香辛调味料 2018 复合 调味料
备案号:QB64/0652S-2018 Q/XXHS 宁 夏 西 夏 红 食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XHS 0002S2018 复合香辛调味料 2018-12-20 发布 2018-12-20 实施 宁夏西夏红食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XXHS 0002S2018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西夏红食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西夏红食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海兵。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XXHS 0002S2018 1 复合香辛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香辛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茴香、豆蔻、辣椒、花椒、八角、香叶、草果、孜然、丁香、桂皮等各种植物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选用2种以上不同原料,经拣选、清理、拼配、混合加工制成的不同品种的固态复合香辛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生产规范 GB/T 30391 花椒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八角应符合 GB/T 7562 要求。3.1.2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要求。3.1.3 桂皮、小茴香、豆蔻、辣椒、香叶、丁香、草果、孜然等香辛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复合香辛调味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 味 具有各复合香辛调味料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外观 形状 具有各种配料应有的形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Q/XXHS 0002S2018 2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5.0 总灰分/%10.0 酸不溶性灰分/%2.5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2.5 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5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XXHS 0002S2018 3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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