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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JBY
0020
S-2021
蛋白粉冲调方便食品
2021
蛋白粉
方便
食品
武 进 区 前 黄 佰 亿 保 健 食 品 厂 企 业 标 准 Q/WJBY 0020S-2021 蛋白粉(冲调方便食品)2021-04-16 发布 2021-05-20 实施 武进区前黄佰亿保健食品厂发 布 Q/WJBY 代替 Q/WJBY 0020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1 7 1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5-1 9Q/WJBY 0020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WJBY 0020S-2018,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蛋白质的指标要求;理化指标增加了脲酶试验;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0.4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淀粉制品”的铅(以 Pb 计)0.5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武进区前黄佰亿保健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乃荣。本标准于 2018 年 5 月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WJBY 0020S-2021 1 蛋白粉(冲调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蛋白粉(冲调方便食品)的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蛋白粉、麦芽糊精、大米淀粉、白砂糖、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混合、干燥、包装工艺制成的可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的蛋白粉(冲调方便食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J S Q BQ/WJBY 0020S-2021 2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与试验方法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GB/T 20884 的规定。3.1.3 大米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上,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按标签所示食用方式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粉状,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无霉变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总糖(以蔗糖计),g/100g 30.0 GB 5009.8 蛋白质,g/100g 5.0 GB 5009.5 水分,g/100g 10.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脲酶试验 阴性 GB/T 5009.183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J S Q BQ/WJBY 0020S-2021 3 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续)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 5 2 5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 按照 GB 4789.1 的规定进行采样及处理。3.5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4.2 原辅料入库检验 每批原辅料应经质检部门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蛋白质、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J S Q BQ/WJBY 0020S-2021 4 4.4 型式检验 4.4.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相比有较大差异时。4.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3.5 规定的全部项目。4.5 组批和抽样 4.5.1 以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4.5.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6 判定规则 4.6.1 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4.6.2 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4.6.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5.1.2 运输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保质期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堆放应离墙 20cm 以上,离地 1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潮湿的物品混贮。J S Q BQ/WJBY 0020S-2021 5 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