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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HM
0009
S-2021
黄芪颗粒固体饮料
2021
黄芪
颗粒
固体
饮料
Q/WXHM0009S2021文县惠民经济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标准Q/WXHM文县惠民经济作物种植文县惠民经济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发布2021-01-25 发布2021-01-25 实施黄芪颗粒固体饮料Q/WXHM0009S2021I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3Q/WXHM0009S20211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文县惠民经济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庆凯本标准于2021年1月2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WXHM0009S20211黄芪颗粒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芪颗粒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芪或黄芪提取物为主要原料,辅以-环状糊精、木糖醇,经调配、混合、制粒、包装等工艺流程加工制成的黄芪颗粒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T 29602固体饮料GB/T 33320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用胶粘剂GB/T 191包装储运标志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中国药典2020版3技术要求Q/WXHM0009S20212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黄芪:应符合中国药典(2020 版)的规定。3.1.2 辅料3.1.2.1-环状糊精:应符合GB 1886.180的规定。3.1.2.2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有本品应有的色泽GB 7101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臭、无异味状态颗粒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5GB 5009.3蛋白质,g/100g0.5GB 5009.5黄芪甲苷,mg/0.25参照药典 2020 版(通则 0502)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0.8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10.0GB 5009.22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0050000GB 4789.2大肠杆菌5210100GB 4789.3 第二法霉菌50GB 4789.15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糖菌)不得检出GB 4789.4、GB 4789.10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同一批次产品采取的样品件数;c:最大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微生物指标可接受的限量值;M: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Q/WXHM0009S2021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10袋用于检验,10袋用于留样。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符合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28118、GB 4806.4、GB 4806.5、GB 4806.7、GB 9683的要求,包装材料和容器用胶粘剂应符合GB/T 33320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Q/WXHM0009S20214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