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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AET
0005
S-2019
黄精粉固体饮料
2019
黄精
固体
饮料
Q/XAET西 安 艾 儿 天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AET 0005S2019黄精粉(固体饮料)2019-01-10 发布2019-03-10实施西安艾儿天商贸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0 0 3 5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2 2 7Q/XAET 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要求编写。本标准由西安艾儿天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安艾儿天商贸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俊杰、李建林、张军赫。本标准批准人:王俊杰。本标准系首次发布。委托方名称:西安艾儿天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十一号4幢20411室受托方名称:宁县恒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焦村乡任村村Q/XAET 0005S20191黄精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精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精为原料,经清洗、切断、水提取、浓缩、喷雾干燥、粉碎、过筛、灭菌、包装制成的黄精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2250单面白纸板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75号令)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黄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中该品名下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Q/XAET 0005S20192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棕黄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状态粉状,松散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灰分,%8.0黄精多糖(以无水葡萄糖计),g/100g10.0铅(以Pb计),mg/kg1.03.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霉 菌,CFU/g5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量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1、GB 2763的规定。3.8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试验方法4.1 感官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Q/XAET 0005S20193另取适量样品置于透明烧杯中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观察烧杯底部有无异物。4.2 理化指标检验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黄精多糖(以无水葡萄糖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黄精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4.3.5 霉菌:按 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 组批及抽样5.1.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完成全部生产程序并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5.1.2 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最小销售包装,每批产品随机抽取20个销售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均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5 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重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5.4.3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Q/XAET 0005S201946.1 标签与标识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产品采用塑料瓶或塑料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6.2.2 产品外包装为纸盒和瓦楞纸箱,纸盒材料应符合QB/T 2250的规定,瓦楞纸箱应符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运输产品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6.4 贮存产品贮存条件应阴凉、干燥,远离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挥发及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