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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ABF
0003
S-2019
冰峰酸梅汤浓缩浆
2019
冰峰
酸梅汤
浓缩
Q/XABF 西 安 冰 峰 饮 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ABF 0003S2019 代替 Q/XABF 0003S-2017 冰峰酸梅汤浓缩浆 2019-06-30 发布 2019-07-30 实施 西安冰峰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6 1 0 0 0 0-6 6 5 0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7 1 0Q/XABF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与Q/XABF 0003S-2017的主要区别为:查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贯彻了GB2762-2017标准。本标准由西安冰峰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安冰峰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建波,贾照。本标准批准人:张军。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冰峰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冰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盛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冰峰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十里铺北酒十路189号。西安冰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十里铺北酒十路189号。陕西盛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柳枝村。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Q/XABF 0003S-2016、Q/XABF 0003S-2017。Q/XABF 0003S2019 1 冰峰酸梅汤浓缩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冰峰酸梅汤浓缩浆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乌梅、山楂、甘草为原料,经挑选、清洗,混合后再经水浸提、过滤、醇提、浓缩、杀菌、包装而制成的冰峰酸梅汤浓缩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9618 甘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SB/T 10092 山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Q/XABF 0003S2019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乌梅:应采用新鲜、成熟、无病虫害、无霉烂的新鲜果或干果。3.1.2 山楂:应符合 SB/T 10092 的规定。3.1.3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褐色或棕褐色,色泽均匀一致 气 味 无刺激、焦糊、酸败及其他异味 滋 味 具有乌梅、山楂的特有果香味,味甜,微苦涩,组织状态 微稠液体状 杂 质 稀释后底部允许有少量沉淀,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36 总酸(以柠檬酸计)a,g/L 2.4 展青霉素,g/kg 50 铅(以Pb计),mg/L 0.5 注:加a角注项目表示将浓缩汁稀释50倍后测定其总酸值。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项 目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mL 900CFU/mL 菌落总数 5 2 100CFU/mL 5104 CFU/mL 大肠菌群 5 2 10CFU/mL 100CFU/mL 霉菌,CFU/mL 50 酵母,CFU/mL 20 Q/XABF 0003S2019 3 表3(续)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 按照使用添加量取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和组织状态、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总酸 按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方法进行。4.3 微生物限量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方法进行。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的规定方法进行。4.3.3 沙门氏菌 Q/XABF 0003S2019 4 按GB 4789.4的规定方法进行。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的规定方法进行。4.3.5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的规定方法进行。4.4 净含量允差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2 抽样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20瓶,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可溶性固形物、总酸、pH、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菌和霉菌。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3.23.5要求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或关键工艺有所改变时;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时;d)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产品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Q/XABF 0003S2019 5 产品包装分别采用塑料复合膜、PET桶、无菌袋包装,其包材质量应符合GB/T 10004、GB 9687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符合GB 9687 PET桶和GB/T 6543的瓦楞纸箱。6.3 运输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库贮存。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无菌袋包装、PET桶包装、塑料复合膜包装保质期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