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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QYS 0045 S-2021 食品加工用植物粉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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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QYS 0045 S-2021 食品加工用植物粉 2021 食品 工用 植物
注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WQYSQ/WQYS 0045 S-2021食品加工用植物粉2021-01-13 发布2021-02-02 实施广广东东青青云云山山药药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2000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0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WQYS 0045S-2021I前言本标准的起草贯彻了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符合规范化要求。本标准由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青青。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 2021 年 01 月 13 日。Q/WQYS 0045S-20211食品加工用植物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植物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酸枣仁、枳椇子、茯苓、人参、黑果腺肋花楸果、荷叶其中一个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经食用酒精浸泡,提取,浓缩,干燥,混粉,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食品加工用植物粉,适用于饮料类食品中。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T/CCCMHPIE 1.25植物提取物 越橘提取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WQYS 0045S-202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第一部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白鸿主编)(2011年版)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199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第17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第10号公告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酸枣仁、茯苓、荷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的规定。3.1.2 枳椇子应符合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1992年版)的规定。3.1.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计委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1.4 黑果腺肋花楸果应符合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规定。3.1.5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GB 15203的规定。3.1.6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8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性状疏松、均匀小颗粒或疏松的粉末状,无结块,冲溶后呈澄清或均匀混悬液,允许有轻微沉淀气味、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6.0多糖,%茯苓5.0人参总皂苷(Rg1+Re+Rb1+Rc+Rb2+Rd),%人参1.0总皂苷,%酸枣仁0.1花青素,%Q/WQYS 0045S-20213黑果腺肋花楸果1.0荷叶碱,%荷叶0.1总黄酮枳椇子0.1铅(以Pb计),(mg/kg)0.9黄曲霉毒素B1,g/kg酸枣仁5.0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及 GB/T 4789.2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5.1.1 色泽将内容物倒入洁净干燥的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应符合表 1 规定。5.1.2 性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干燥的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应符合表 1 规定。5.1.3 气味、滋味取样品品尝、闻气味,应符合表 1 规定。5.1.4 杂质取样品在散放在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应符合表 1 规定。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2 多糖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白鸿主编)(2011 年版)中的“粗多糖的苯酚-硫酸分光光度测定法”(以葡萄糖计)检测。Q/WQYS 0045S-202145.2.3 人参总皂苷(Rg1+Re+Rb1+Rc+Rb2+Rd)按中国药典中“人参总皂苷”规定的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测定。5.2.4 总皂苷的含量测定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白鸿主编)(2011 年版)中的“总皂苷的分光光度测定法”的方法检测。5.2.5 花青素的含量测定按 T/CCCMHPIE 1.25-2016 植物提取物 越橘提取物中的“花青素测定方法”的方法检测。5.2.6 荷叶碱的含量测定按中国药典中“荷叶碱”规定的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测定。5.2.7 总黄酮的含量测定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白鸿主编)(2011 年版)中的“总黄酮的分光光度测定法”检测。5.2.8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9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照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测。5.3.2 大肠菌群按照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检测。5.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照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测。5.3.4 霉菌按照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测。5.4 净含量与允许偏差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检验。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人参总皂苷(Rg1+Re+Rb1+Rc+Rb2+Rd)、总皂苷、花青素、总黄酮、多糖、铅、净含量、菌落总数。6.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Q/WQYS 0045S-20215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新设备时。6.3.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含量、水分、铅、黄曲霉毒素B1(仅限酸枣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致病菌(沙门氏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新资源及新食品原料需根据相关要求注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7.2 包装内包装采用符合GB 9683、GB 9687要求的塑料袋、外包装用符合GB/T 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或符合GB/T 14187要求的纸桶。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在阴凉处避光贮存,与地面、墙面的距离不得低于10cm。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损害。在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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