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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RJL
0003
S-2019
调味面制品
2019
调味
制品
Q/XRJL 福 州 新 榕 家 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RJL0003S2019 调味面制品 2019-3-26 发布 2019-4-22 实施 福州新榕家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RJL 0003S2019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水分根据产品特性制定;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参考DBS50/02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品制定;污染物限量执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且铅指标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致病菌限量按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代替2018年1月17日备案(备案号:0591350018S-2018)的Q/XRJL 0003S-2017 调味面制品,本标准与前版标准内容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1 范围。修改了3.5 微生物指标项的格式。修改了5.5 保质期。本标准于2019年3月26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新榕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新榕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志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RJL 0003S2019 1 调味面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面制品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水、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为辅料,适量添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泡打粉(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食用玉米淀粉、碳酸钙、磷酸二氢钙、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碳酸钙、甜蜜素、酪蛋白酸钠、红曲黄色素、栀子黄、姜黄、D-异抗坏血酸钠、甘油、乳酸钠、三氯蔗糖、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磷酸氢二钾、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葡萄糖酸-内酯、甜菜红、天然胡萝卜素、胭脂虫红、辣椒红、乙基麦芽酚、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辣椒、特丁基对苯二酚、柑橘黄、甜菜红、红曲米、红曲红中一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经过挤压熟化、切分、拌料、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预包装调味面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色泽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 组织形态 具有本品固有的形态 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RJL 0003S2019 2 水分/(g/100g)40 GB 5009.3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对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2 GB 5009.12 3.5 微生物指标 3.5.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应符合 DBS50/028 的规定。3.5.2 致病菌应符合 GB 29921 对粮食制品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不少于20个销售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RJL 0003S2019 3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若其余指标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允许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对该项目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5.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贮存要求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 9683 的规定,封口应严密、牢固。5.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5.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撞击、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严防雨淋、日晒,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一起贮存。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和贮运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