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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Q
0004
S-2020
相见八月久酒配制酒
2020
相见
八月
配制
Q/XQ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XQ 0004S-2020相见八月久酒(配制酒)2020-11-18 发布2020-11-18 实施贵州鑫泉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Q/XQ 0004S-2020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技术要求.13.1原、辅料要求.13.2感官要求.23.3理化指标.23.4其它污染物及真菌毒素限量.23.5其它食品添加剂.23.6净含量.2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35检验规则.35.1组批.35.2抽样.36出厂检验.36.1型式检验.36.2判定规则.3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37.1标签、标志.37.2包装.37.3运输.37.4贮存.4Q/XQ 0004S-2020II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相见八月久酒(配制酒)标准作为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由贵州鑫泉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鑫泉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宇浩周绍春。Q/XQ 0004S-20201相见八月久酒(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州鑫泉酒业有限公司相见八月久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州鑫泉酒业有限公司以优质白酒为基酒,以八月瓜、冰糖等为辅料配以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等,经浸泡、过滤、调配、贮存、澄清处理、封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相见八月久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原料要求3.1.1.1优质白酒:应符合 GB 2757 标准的规定。3.1.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的规定。Q/XQ 0004S-202023.1.2辅料要求3.1.2.1冰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2.2八月瓜应符合相应的质量安全的规定。3.1.3食品添加剂3.1.3.1糖精钠:应符合 GB 1886.18 标准的规定。3.1.3.2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标准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感官清亮透明,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及悬浮物将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先检查色泽、形态及异物,最后闻样品气味及品尝样品滋味。色泽具有该品应有的无色或微黄色气味具有相应添加的物质香气和复合香口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30.0-60.0GB 5009.225甜蜜素/(g/L)0.65GB 5009.97糖精钠/(g/L)0.15GB 5009.28甲醇b/(g/L)0.6GB 5009.266氰化物b(以HCN计)/(mg/L)7.5GB 5009.36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a、酒精度标示值与实测值不超过2.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酒精度折算。3.4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5其它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Q/XQ 0004S-20203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有关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批量在 1000 瓶以下时,按 2%的比例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批量在 10000 瓶以下时,按 1%的比例抽样;10000 瓶以上,按 0.5%的比例抽取检验用样品,抽样量不少于 2L,样品分为 2 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6.1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第3.2条-3.6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下亦应进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2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757 的规定。7.1.2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内包装,采用玻璃瓶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7.2.2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上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数量等。7.3运输Q/XQ 0004S-20204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