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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PG
0001
S-2022
番茄酱罐头
2022
番茄酱
罐头
南 通 远 恒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PG 0001S-2022 番茄酱罐头 2022-03-25 发布 2022-05-20 实施 南通远恒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XPG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5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4-2 9Q/XPG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制定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调味品规定的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南通远恒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美英、顾礼明。本标准于 2022 年 3 月首次发布。J S Q BQ/XPG 0001S-2022 1 番茄酱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番茄酱罐头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番茄酱为主要原料,添加麦芽糖、大豆膳食纤维粉、胡萝卜浆、食用盐、柠檬酸、配制,加水混合、加热、装罐、密封、杀菌而制成的番茄酱罐头。(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的测定 GB/T 54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200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4215-2021 番茄酱罐头质量通则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汁(汁、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T/T 956 番茄酱 J S Q BQ/XPG 0001S-2022 2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同分为低浓度番茄酱罐头、中浓度番茄酱罐头、高浓度番茄酱罐头和特高浓度番茄酱罐头四类。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番茄酱:应符合 NY/T 956 的规定。4.1.2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GB 15203 的规定。4.1.3 大豆膳食纤维粉:应符合 GB/T 22494 的规定。4.1.4 胡萝卜浆: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GB 2721 的规定。4.1.6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25 的规定。4.1.7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同一罐中酱体呈一致浅红色或橙红色,允许酱体表面油轻微褐色 GB/T 10786 容器 应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滋味、气味 具有改制番茄酱罐头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酱体较细腻均匀,粘稠较适度 杂质 无瓜果皮,籽、蒂,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优级品 合格品 试验方法 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 1.0 GB 5009.44 色差值 L22.5 a/b2.0 L21.0 a/b1.8 GB/T 14215-2021中附录A 粘稠度,cm/30s 15 GB/T 14215-2021中附录C PH值 4.6 GB 5009.237 可溶性固形物,%低浓度 12.522(不包含22)GB/T 10786-2006中第3章 终浓度 2228(不包含28)高浓度 2836(不包含36)特高浓度 36 J S Q BQ/XPG 0001S-2022 3 番茄红素含量(质量分数),mg/100g 低浓度 18 13 GB/T 142152021中附录B 中浓度 20 18 高浓度 24 22 特高浓度 55 30 a锡(以Sn计),mg/kg 250 GB 5009.16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9 GB 5009.12 注:L为明度指数,a、b为色品指数;a仅适用于马口铁罐产品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微生物 符合商业无菌 GB 4789.26 霉菌计数(视野),%50 GB 4789.15 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符合 GB2760 的规定 4.6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 75 号令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4.8 缺陷 若产品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不符合要求,应记作缺陷,缺陷按表4分类。表4 缺陷分类 类 别 缺 陷 严重缺陷 有腐败味等明细异味;硫化铁明细污染内容物;存在有害杂质,如碎玻璃、头发、昆虫、金属屑等;一般缺陷 有一般极少杂质,如棉线、纤维丝等;有黑暗斑点或锅垢碎屑;净含量超过允许负偏差;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明显的的番茄皮或籽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J S Q BQ/XPG 0001S-2022 4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食盐、粘稠度、可溶性固形物、番茄红素、商业无菌、霉菌计数、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时;b)原料、工艺、生产装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第三章除 4.1、4.7、4.8 之外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4 组批 5.4.1 工艺条件、生产日期、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5.4.2 产品较小(班产量小于 2000kg)时,可将相邻班次(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合并为一批。5.5 抽样 5.5.1 出厂检验抽样 5.5.1.1 按本标准 5.5.1.2 规定的抽样方案抽样,样品以罐为单位。5.5.1.2 一般缺陷的检验水平为 S-1,接受质量限(AQL)为 6.5,正常和加严抽样方案应符合 QB/T 1006中表 1 的规定,详见表 5。表 5 检验水平为 S-1 和 AQL 为 6.5 时正常和加严抽样方案 批量,罐 抽样量,罐 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 Aca Reb Ac Re 150 2 0 1 c 51500 3 1/i=1/3 0 1 50135000 4 1/i=1/2 1/i=1/3 35001 8 0 2 1/i=1/2 a接收数 b拒收数 c使用箭头下面第一个抽样方案 5.5.1.3 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用同一样本同时检验。发现有一严重缺陷时,应停止一般缺陷的检查。5.5.2 型式检验抽样 5.5.2.1 型式检验中的出厂检验项目以出厂检验结果为准,不再重复抽样。5.5.2.2 型式检验中的其余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3 罐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5.6 判定规则 5.6.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J S Q BQ/XPG 0001S-2022 5 5.6.1.1 由一般缺陷引起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小于对应的接收数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如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对应的拒收数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因净含量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时,允许经适当处理后再行复验;复验水平和接受质量限仍按原要求,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5.6.1.2 有一项严重缺陷或微生物、霉菌计数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6.1.3 当采用 1/i(i=2,3)型抽样方案时,应按下列程序判定结果:a)不合格品数为 0,判该批产品合格;不合格品数大于 1,判该批产品不合格;b)不合格品数为 1,且相连的前 i 批产品的样本中未发现不合格品,判该批产品合格;c)不合格品数为 1,且该批产品属最 i 批中的一批,判该批产品不合格;d)不合格品数为 1,且紧相连的前 i 批产品的样本中至少有一个不合格品,判该批产品不合格;e)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5.6.2.1 型式检验中的出厂检验项目的判定与出厂检验判定规则相通。5.6.2.2 型式检验中的其余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型式检验不合格。5.6.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5.7 转移规则 按 QB/T 1006-2014 中第 9 章的规定执行 5.8 检查的暂停与恢复 按 QB/T 1006-2014 中第 10 章的规定执行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标签应符合 GB7718 和 GB28050 的规定,并符合 GB/T14215-2021 中第 7 章的规定。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QB/T 4631 的有关规定 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