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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Y 0001 S-2021 速冻豌豆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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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Y 0001 S-2021 速冻豌豆苗 2021 速冻 豌豆苗
江 苏 爽 氧 有 机 芽 苗 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XY 0001S-2021 速冻豌豆苗 2021-05-09 发布 2021-06-11 实施 江苏爽氧有机芽苗菜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SX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3 7 4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1 0Q/SXY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总砷(以 As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新鲜蔬菜的总砷(以 As 计)0.5mg/kg 的要求。本标准由江苏爽氧有机芽苗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雅、蔡晓荣。本标准于 2021 年 5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XY 0001S-2021 1 速冻豌豆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豌苗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豌豆苗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杀青、冷却、切碎或不切碎、包装、速冻、装箱而成的非即食速冻豌豆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B/T 10699 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新鲜豌豆苗应清洁、无虫害、无霉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平摊于白搪瓷盘内,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目视、鼻嗅、口尝。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 粗细、大小基本均匀。冻结 无冻裂,无明显脱水现象。杂质 非植物性杂质不得检出,植物性杂质不大于 1g/kg。3.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J S Q BQ/SXY 0001S-2021 2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总砷(以As计),mg/kg 0.4 GB 5009.11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中蔬菜及其制品的规定。3.4 微生物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6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要求,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3.7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按 GB 14881 和 SB/T 10699 执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原辅料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原辅料进厂检验 原辅料进厂前需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厂入库。不合格原辅料不得进厂入库。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出厂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4.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3.1、3.7 以外的全部项目。4.5 组批与抽样 4.5.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相同品种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4.5.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一件并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量另计)的产品为检验用样品。J S Q BQ/SXY 0001S-2021 3 4.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两件并从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000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量另计)的产品为检验用样品。4.6 判定 4.6.1 产品经检验,所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6.2 出厂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检验如有不合格项不得复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他指标不合格时,应自原批次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或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5.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具备必要的制冷和隔热保温性能,运输过程应在-182的条件下进行。同时必须保证清洁卫生,不得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182冷库中,产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不得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产品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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