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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JY
0002
S-2021
猕猴桃代餐粉
2021
猕猴桃
代餐粉
Q/SXJY陕西聚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XJY 0002S2021猕猴桃代餐粉2021-08-20发布2021-09-20 实施陕西聚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2 9 9 6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9 1 8Q/SXJY 0002S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文件由陕西聚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陕西聚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起草人:张小玲、李小玲、王自华。本文件批准人:王自华。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SXJY 0002S20211猕猴桃代餐粉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猕猴桃代餐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猕猴桃果粉、小麦胚芽粉、乳清蛋白粉、白砂糖、菊粉、低聚果糖、植物甾醇酯为原料,经原辅料处理、熟制、粉碎、混合、包装制成的猕猴桃代餐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T 23528低聚果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SN/T 4260出口植物源食品中粗多糖的测定 苯酚-硫酸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王光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SXJY 0002S20212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猕猴桃果粉:应符合GB/T 29602的规定。3.1.2小麦胚芽粉:应符合GB 19640的规定。3.1.3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 11674的规定。3.1.4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5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规定。3.1.6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7植物甾醇酯: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猕猴桃代餐粉特有的滋味气味组织形态粉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粗多糖/(mg/100g)30铅(以Pb计)/(mg/kg)0.2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250102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Q/SXJY 0002S20213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1、GB 2763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杂质: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或 100mL烧杯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粗多糖: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或SN/T 4260规定的检测方法测定。4.2.3铅: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4.3.1沙门氏菌:按 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4.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中第二法的规定测定。4.3.3菌落总数:按 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4.3.4大肠菌群:按 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4.3.5霉菌:按 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或50kg),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2个最小包装,抽样质量不得少于1kg。5.2出厂检验5.2.1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为本文件3.23.5的全部项目。5.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Q/SXJY 0002S20214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且标识食用限量63克/天,不适宜人群:婴幼儿。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GB 4806.1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