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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YWT
0002
S-2021
杂粮粥
2021
杂粮
备案号:QB64/0512S-2021Q/XYWT宁夏西域沃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YWT 0002S2021杂粮粥2021-11-15 发布2021-11-15 实施宁夏西域沃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 布Q/XYWT 0002S2021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由宁夏西域沃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西域沃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中亮。本标准有效期五年。1Q/XYWT 0002S2021杂粮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杂粮粥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杂粮或杂粮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大米、果蔬干制品、西米、花生米、莲子、芝麻、核桃仁、榛子、瓜子、开心果、巴达木、腰果、杏仁、山药、芡实、茯苓、百合、枸杞、红薯干、冰糖等辅料,经过清理、去杂、拼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杂粮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4 大米GB/T 1532 花生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 芝麻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 枸杞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3 冰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要求。3.2.2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要求。2Q/XYWT 0002S20213.1.3杂粮应符合 GB 2715 要求。3.1.4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3.1.5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要求。3.1.6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要求。3.1.4果蔬干制品、西米、莲子、芝麻、核桃仁、榛子、瓜子、开心果、巴达木、腰果、杏仁、山药、芡实、茯苓、百合、红薯干等原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杂粮粥各种配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气味具有杂粮粥应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外观具有杂粮粥各种配料应有的外观形状,无虫蚀粒、霉变粒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8.0杂质/%(系指矿物质及无食用价值的物质)1.0铅(以Pb计)/(mg/kg)0.2无机砷(As)/(mg/kg)0.2镉(以Cd计3)/(mg/kg)0.1总汞(以 Hg 计)/(mg/kg)0.02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黄曲霉毒素B1/(g/kg)5.0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按 GB/T 5492 规定方法检验。3Q/XYWT 0002S20215.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5.3杂质按照 GB/T 54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4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方法检验。5.5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7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8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9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加工的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2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杂质。6.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7.2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7.3运输7.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7.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7.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