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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HM
0001
S-2021
党参
2021
Q/WXHM0001S2021文县惠民经济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标准Q/WXHM文县惠民经济作物种植文县惠民经济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发布2021-01-25 发布2021-01-25 实施党参Q/WXHM0001S2021I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3Q/WXHM0001S20211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文县惠民经济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庆凯本标准于2021年01月2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WXHM0001S20211党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党参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党参为原料,经除杂、清洗、晾干、切片(段)或不切、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用党参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中国药典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党参:应具有党参特有的形态特征及固有的色、香、味,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采收时间应符合相关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要求。3.2 感官要求Q/WXHM0001S20212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外表皮灰黄色、黄白色、黄棕色至灰棕色,切面棕黄色或黄白色,有裂隙或放射状纹理。取适量样品放入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后口尝其滋味。滋味和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特殊香气,气微,味甜,无异味。组织形态圆柱形,切片厚薄均匀,无霉变,无虫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6.0GB 5009.3总灰分,g/100g5.0GB 5009.4二氧化硫,mg/kg400GB 5009.34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1.8GB 5009.12 或 GB 5009.268镉(以 Cd 计),mg/kg0.5GB 5009.15 或 GB 5009.268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 或 GB 5009.2683.5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 B1,g/kg10.0GB 5009.223.6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及其国家相关规定。3.7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Q/WXHM0001S20213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10袋,5袋用于检验,5袋用于留样。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铅和黄曲霉毒素 B1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7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 9683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3.3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撞击、挤压。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产品堆放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避免阳光直射、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