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WXBZ
0003
S-2021
禽类可食用副产品制品
2021
禽类
可食用
副产品
制品
江 苏 邦 泽 生 物 医 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XBZ 0003S-2021 禽类可食用副产品制品 2021-09-10 发布 2021-10-28 实施 江苏邦泽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WXBZ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5 1 5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1 0-2 7Q/WXBZ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标准中理化指标的铅(以Pb计)0.9 mg/kg,严于GB 2762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的铅(以Pb计)1.0 mg/kg。本标准由江苏邦泽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邦泽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峰。本标准于2021年9月首次发布。J S Q BQ/WXBZ 0003S2021 1 禽类可食用副产品制品(调味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可食用副产品制品(调味品)的产品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禽类可食用副产品(经绞碎,过滤)、酵母、食用盐、白砂糖、食用酒精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味精、麦芽糊精,加水调配,发酵,过滤,加热浓缩至膏状,制粉(高温喷雾干燥)或不制粉,包装制成的非即食禽类可食用副产品制品(调味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 S Q BQ/WXBZ 0003S2021 2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513 绿色食品 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和命名 3.1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产品工艺和性状不同分为膏状和粉状。粉状产品有制粉工艺,膏状产品无制粉工艺。3.2 产品命名 产品根据主要原料进行命名。以单一原料为主要原料的,如以鸭肝为主要原料,命名为鸭肝膏或鸭肝粉;以两种及以上原料为主要原料,如以鸭类可食用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命名为鸭类调味膏或鸭类调味粉;以鸡类可食用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膏状产品命名为酉木子膏(鸡类调味膏);粉状产品命名为酉木子粉(鸡类调味粉)。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禽类可食用副产品应符合 NY/T 1513、GB 2707 的规定。4.1.2 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5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4.1.6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7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GB 15203 的规定。4.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J S Q BQ/WXBZ 0003S2021 3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膏状 粉状 色泽 深棕红色至棕黑色 黄色至深棕色 性状 粘稠膏体 颗粒或粉末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膏状 粉状 水分,g/100g 9.0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铅(以 Pb 计),mg/kg 0.9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镉(以 Cd 计),mg/kg 0.1 总汞(以 Hg 计),mg/kg 0.05 铬(以 Cr 计),mg/kg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注1: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注2:兽药残留应符合 GB 31650 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80 000 大肠菌群,MPN/g 9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2 102 104 霉菌,CFU/g 50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5 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若使用到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所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4.6 净含量 应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的要求。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J S Q BQ/WXBZ 0003S2021 4 5 试验方法 5.1 原辅料 相关的原料向供方索取合格证或有效证件。5.2 感官指标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鼻嗅、品尝,与标准规定对照,作出评价。5.3 理化指标 5.3.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测定。5.3.2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 5009.228的规定进行测定。5.3.3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测定。5.3.4 总砷 按GB 5009.11的规定进行测定。5.3.5 镉 按GB 5009.15的规定进行测定。5.3.6 总汞 按GB 5009.17的规定进行测定。5.3.7 铬 按GB 5009.123的规定进行测定。5.3.8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的规定进行测定。5.4 微生物指标 5.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进行测定。5.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MPN法)的规定进行测定。5.4.3 沙门氏菌 J S Q BQ/WXBZ 0003S2021 5 按GB 4789.4的规定进行测定。5.4.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的规定进行测定。5.4.5 霉菌 按GB 4789.15的规定进行测定。5.5 净含量 用相应精度的衡器进行测量,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组批与抽样 6.2.1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2 出厂检验抽样数量为 6 个包装(不少于 200 g),样品分成 2 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2.3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6.4.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工艺、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如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 S Q BQ/WXBZ 0003S2021 6 7.1 标志 7.1.1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7.1.2 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7.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与生、鲜及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并具有防鼠设施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8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A 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