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WM 0001 S-2019 新型豆制品.pdf
下载文档

ID:2689327

大小:354.66KB

页数:7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WM 0001 S-2019 新型豆制品 2019 新型 豆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WM新型豆制品2019-04-21 发布2019-04-21 实施潮州市潮安区庵埠皇马食品厂发布Q/WM 0001 S-2019备案号:4451015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2日Q/WM 0001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庵埠皇马食品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剑儿。本标准于 2012 年 07 月 01 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WM 0001 S-20191新型豆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型豆制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大豆粕为主要原料,经粉碎、挤压、膨化、烘干、切块、食用棕榈油油炸、冷却后配以白砂糖、食用盐、谷氨酸钠、糖精钠、山梨酸钾、香辛料、食品用香精为辅料加工而成可直接食用的新型豆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3382食用大豆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0棕榈油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Q/WM 0001 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大豆粕应符合 GB/T 13382 的规定;3.1.2食用棕榈油应符合 GB/T 15680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GB/T 5461 的规定;3.1.5谷氨酸钠应符合 GB2720、GB/T 8967 的规定;3.1.6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7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8糖精钠应符合 GB 1886.18 的规定;3.1.9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0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规定。表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本产品呈棕黄色或淡黄色、棕褐色。滋味及气味本品味香辣、有添加类似肉味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性 状呈块状,口感有纤维性,质地柔软无返潮,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4.0蛋白质,%6.0氯化物(以 NaCl 计),%11.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 Pb 计),mg/kg0.48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cmMQ/WM 0001 S-20193大肠菌群52102103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1100CFU/g1000CFU/g-金黄色葡萄球菌50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处理和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感官要求表1规定执行。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2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5.2.3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检验。5.2.4氯化物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5.2.5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检验。5.2.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指标5.3.1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检验Q/WM 0001 S-20194所有原辅材料须经企业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6.2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1份备查。6.4检验分类产品分为原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6.4.2型式检验6.3.3.1 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3.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条。6.4.3判定规则6.3.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3.4.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7.1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所使用的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的要求,食品包装袋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运输包装应采用 GB/T 6543 规定的瓦愣纸箱。7.2标签、标志7.2.1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7.2.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产地、贮存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7.3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离地 10cm,离墙 15 cm 以上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 6 个月。Q/WM 0001 S-20195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