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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YF
0016
S-2019
糕点预拌粉
2019
糕点
预拌粉
Q/XMYF 厦 门 育 芳 食 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MYF 0016S2019 糕点预拌粉 厦门育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2019-07-15 实施 2019-06-15 发布 Q/XMYF 0016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依据 GB 2760、GB 2762,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其中铅、镉、总砷、铬指标严于GB 2762 的规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本标准由厦门育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育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春英、林益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F 0016S2019 1 糕点预拌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糕点预拌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经原料验收、过筛、投料、搅拌混合、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糕点预拌粉产品。具体的产品分类详见本标准第 3 章。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529 海藻糖 GB 255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酒石酸氢钾 GB 255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83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F 0016S2019 2 GB 299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醋酸酯淀粉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QB/T 4791 植脂末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用途进行分类,可分为糕点专用预拌粉和炸粉专用预拌粉。3.1 糕点专用预拌粉 以小麦粉、食用淀粉、米粉、植脂末、海藻糖、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醋酸酯淀粉、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等为原料,经原料验收、过筛、投料、搅拌混合、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糕点专用预拌粉产品。3.2 炸粉专用预拌粉 以小麦粉、食用淀粉、白砂糖、食用盐、味精、碳酸氢钠、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酒石酸氢钾、磷酸二氢钙、-胡萝卜素等为原料,经原料验收、过筛、投料、搅拌混合、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炸粉专用预拌粉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4.1.2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3 米粉:应符合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规定。4.1.4 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4.1.5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规定。4.1.6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规定。4.1.7 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应符合 GB 28303 的规定。4.1.8 醋酸酯淀粉:应符合 GB 29925 的规定。4.1.9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10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13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14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4.1.15 酒石酸氢钾:应符合 GB 25556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F 0016S2019 3 4.1.16 磷酸二氢钙:应符合 GB 25559 的规定。4.1.17-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颜色,色泽基本一致 将适量内容物置于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组织形态 呈小颗粒或粉状,干燥疏松,无明显结块 气 味 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15.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GB 5009.22-胡萝卜素,g/kg 1.0 GB 5009.83 注1:-胡萝卜素的使用限量与测定要求,仅适用于添加了该类食品添加剂的产品。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2.1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醋酸酯淀粉、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碳酸氢钠、酒石酸氢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5.2.2 磷酸二氢钙使用量(以磷酸根计)5.0 g/kg。4.5.2.3-胡萝卜素使用量1.0 g/kg。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F 0016S2019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将适量内容物置于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铬 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胡萝卜素 按 GB 5009.8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F 0016S2019 5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袋,抽样数量为 12 袋。样品分成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净含量。7.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采用塑料袋或铝箔袋,应分别符合 GB 4806.7、GB/T 28118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 612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