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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WZ
0002
S-2021
柑橘纤维粉
2021
柑橘
纤维
Q/XMWZ厦 门 微 泽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MWZ 0002S-2021柑橘纤维粉2021-04-26 发布2021-06-15 实施厦门微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XMWZ 0002S2021I前言本产品由于目前尚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准则,依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质量要求文本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水分、灰分、总膳食纤维)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21 年 04 月 26 日发布。本标准由厦门微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微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镇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WZ 0002S20211柑橘纤维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柑橘纤维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柑橘为原料,经压榨去汁、发酵、干燥、粉碎等工艺而制成的非即食柑橘纤维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WZ 0002S20212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呈粉末或颗粒状,无结块,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总膳食纤维,g/100g,50GB 5009.88水分,g/100g,10GB 5009.3灰分,g/100g,5GB 5009.4铅(以 Pb 计),mg/kg,1.0(以干重计)GB 5009.12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5.2总膳食纤维的测定按GB 5009.88规定的方法检验。5.3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WZ 0002S202135.4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测定。5.5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测定。5.6净含量按照JJF 1070的规定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2)个,全抽;(3100)个抽取3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g100g,样品总量不少于2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一份样品用于检验,一份样品作为留样备查。6.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时,需经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开具检验报告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及净含量。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生产原料、工艺或设备有较大改变,对产品质量可能造成影响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时;e)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对留样或同批产品的备查留样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志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WZ 0002S20214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识,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7.2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和GB 9683的规定,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运输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贮存应存放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的库房中,要避免雨淋及日晒,防止受热、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