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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TL 0012 S-2019 滋渭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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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TL 0012 S-2019 滋渭茶 2019
Q/XMTL厦 门 特 伦 生 物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MTL 0012S2019滋渭茶2019-12-05 发布2019-12-26 实施厦门特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发 布Q/XMTL 0012S2019I前言本标准中的农药残留指标依据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制定,铅、总砷、镉、铬的指标依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厦门特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特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益金、刘玲。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TL 0012S20191滋渭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滋渭茶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茶或乌龙茶、大枣、黄精、山楂、橘皮为主要原料,经破碎、混合、干燥、包装制成的含茶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茶 取样GB 5009.3茶 水分测定GB 5009.4茶 总灰分测定GB/T 13738.1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DB35/T 943地理标志产品福建乌龙茶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204茶叶中519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761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GH/T 1070-2011茶叶包装通则GH/T 1071-2011茶叶贮存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TL 0012S201923要求3.1原料要求3.1.1红茶:应符合 GB/T 13738.1 的规定。3.1.2乌龙茶:应符合 DB35/T 943 的规定。3.1.3大枣、黄精、山楂、橘皮: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 一部)和卫法监发200251号的有关规定。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组织形态呈碎片状、颗粒状或粉末状,无霉变,无其他夹杂物。色泽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滋气味具有本产品天然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0.0总灰分/(g/100g)8.0铅(以Pb计)/(mg/kg)3.0总砷(以 As 计)/(mg/kg)0.5镉(以 Cd 计)/(mg/kg)0.1铬(以Cr计)/(mg/kg)1.0六六六/(mg/kg)0.2滴滴涕/(mg/kg)0.2氯氰菊酯/(mg/kg)20溴氰菊酯/(mg/kg)10氟氰戊菊酯/(mg/kg)20氯菊酯/(mg/kg)20乙酰甲胺磷/(mg/kg)0.1杀螟硫磷/(mg/kg)0.5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从其规定,其他农药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TL 0012S20193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指标应在独立的场所进行感官评审,室内光线应柔和,明亮,无阳光直射。取样品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观察组织形态、色泽,品评滋气味。取(510)g样品,用90以上蒸馏水200ml冲泡,3min后品评色泽及滋气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氯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按 GB/T 2320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溴氰菊酯:按 GB/T 5009.1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乙酰甲胺磷:按 GB/T 5009.10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杀螟硫磷:按 NY/T 76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同批原料、同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GB/T 8302规定的方法取样,抽样量不得少于10包,不得少于600g。6.2检验分类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TL 0012S201946.2.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2出厂检验必须逐批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指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产品质量不稳定时;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对留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7.1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7.2包装产品销售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7.3运输运输的交通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7.4贮存产品贮存应符合GH/T 1071的规定。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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