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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SX 0016 S-2019 羊乳营养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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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SX 0016 S-2019 羊乳营养粉固体饮料 2019 营养 固体 饮料
2 代 2 代代 DAI 代代五厦 门 诗 信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MSX 0016S2019 羊乳营养粉(固体饮料)2019-11-23 发布 2019-12-12 实施 厦门诗信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Q/XMSX Q/XMSX 0016S2019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而制定;食品安全指标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加以规定;微生物指标根据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 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要求加以规定。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中“铅”的限量要求严于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相应规定。本标准的试验方法主要引用国家标准试验方法。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厦门诗信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诗信药业有限公司、厦门一零一食品研究所、国家红藻加工技术研发专业中心、集美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福建省海洋功能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厦门市海洋功能食品重点实验室共同起草。本标准由厦门诗信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永波、卓诗应、陈銮英、卓书东。本标准为首次制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16S2019 1 羊乳营养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乳营养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羊乳粉、脱脂乳粉、乳清粉、低聚果糖、魔芋精粉、植脂末、-氨基丁酸和乳酸钙为原料,经原料处理(或不处理)、调配、混合搅拌、包装而制成的羊乳营养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M 族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16S2019 2 GB/T 6544 瓦楞纸板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8104 魔芋精粉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T 4587 -氨基丁酸 QB/T 4791 植脂末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2009年第12号)关于批准-氨基丁酸等6种物质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羊乳粉、脱脂乳粉 应符合GB 19644 的规定。3.1.2 乳清粉 应符合GB 11674 的规定。3.1.3 低聚果糖 应符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复函“低聚果糖作为食品配料”的规定,并符合 GB/T 23528 和GB 15203 的规定。3.1.4 魔芋精粉 应符合GB/T 18104 的规定。3.1.5 植脂末 应符合QB/T 479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16S2019 3 3.1.6 -氨基丁酸 应符合原国家卫生部(2009年第12号)公告“批准-氨基丁酸为新资源食品”的规定,并符合QB/T 4587 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供应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7 乳酸钙 应符合GB 1886.21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色泽基本均匀一致,允许有添加辅料的色泽斑点。随机取样品 5g 左右,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搪瓷皿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调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组织形态 粉末或细颗粒状,允许有添加原辅料的特有颗粒。冲 调 性 用水冲溶后,出现轻微混浊状,允许有少量的沉淀。滋味气味 具有羊乳营养粉特有的乳香味和滋味,无异味。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7.0 GB 5009.3 蛋白质a,g/100g 6.0 GB 5009.5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铬(以 Cr 计),mg/kg 2.0 GB 5009.123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2.0 GB 5009.33 黄曲霉毒素 M1,g/kg 0.5 GB 5009.24 钙,mg/kg 2500 10000 GB 5009.92 锡b(以 Sn 计),mg/kg 150 GB 5009.16 a 氮折算成蛋白质的折算系数 F 为 6.25。b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羊乳营养粉(固体饮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16S2019 4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GB 4789.10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 和GB 14880 的规定。3.5.2.1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作为营养强化剂,按2500mg/kg10000mg/kg(以钙计)适量使用。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1.1 出厂检验 5.1.1.1 产品应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1.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1.2 型式检验 5.1.2.1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1.2.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16S2019 5 5.1.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鉴定时;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对质量有争议时,需要仲裁时。5.2 组批与抽样 5.2.1 组批 工艺条件相同的,同一生产线上,同一班组或同一天生产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次。5.2.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0 个最小包装,且样品量不少于 500g。样品分成 2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3 判定规则 5.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3.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和标志 6.1.1 标签应清晰、牢固,其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6.1.2 产品标签应标注每日食用限量(-氨基丁酸500 毫克/天,折合本品90 克/天)和不适宜人群(婴幼儿)。6.1.3 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容器应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无毒无味,并符合 GB 4806.1 的要求。6.2.1 包装容器 复合膜材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GB 9683 的相关要求,塑料材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7 的相关要求,纸和纸板材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8 的相关要求,金属材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9 的相关要求。封口严密,不漏气,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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