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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XJ 0017 S-2019 人参(人工种植)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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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XJ 0017 S-2019 人参人工种植粉 2019 人参 人工 种植
Q/STXJ 陕西天行健生物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TXJ 0017S2019 代替 Q/STXJ 0017S2016 人参(人工种植)粉 2019-06-25 发布 2019-07-25 实施 陕西天行健生物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发 布 Q/6 1 0 0 0 0-6 5 6 8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7 0 1Q/STXJ 0017S2019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STXJ 0017S-2016人参(人工种植)粉 本标准与Q/STXJ 0017S-2016的区别: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技术要求与检验方法按最新国标版本执行。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天行健生物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天行健生物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云、王金萍。本标准批准人:汪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TXJ 0017S-2016 I Q/STXJ 0017S2019 人参(人工种植)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人工种植)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工种植)人参为原料,经净选、水提取、浓缩、醇沉、上清液回收乙醇、喷雾干燥、包装工艺制成的人参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产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工种植)人参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1 Q/STXJ 0017S2019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人参: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工种植)人参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1034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项目 要求 色泽 淡黄色 滋味、气味 味苦、具有人参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性状 粉末状 冲调性 冲溶后呈淡黄色均匀的混悬液、无沉淀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项目 指标 总皂苷(以人参皂苷 Re 计),%20.0 水分,%5.0 铅(以Pb计),mg/kg 1.0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900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50000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霉菌,CFU/g 50 2 Q/STXJ 0017S2019 3.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6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7.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随机抽取约5g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的瓷盘内,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冲调性:取约5g被测样品,置于500ml玻璃容器中,加300ml温度80左右的纯净水冲溶稀释、并搅拌均匀,静置2min后,观察其冲溶状态。5.2 理化指标 5.2.1 总皂苷 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保健食品中总皂苷的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5.2.2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3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限量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3 Q/STXJ 0017S2019 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的规定执行。5.3.5 霉菌 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允差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原料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产品按3/1000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最小包装产品600g,其中300g用于检测,300g留样备查。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霉菌、大肠菌群、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为标准中的3.23.6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正式投产时;b)停产半年再恢复生产时;c)如原料、设备与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规定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要求,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4 Q/STXJ 0017S2019 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聚乙烯袋或铝箔复合膜、袋或其他食品包装容器包装,聚乙烯应符合 GB 9687 的规定,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7.3 运输与贮存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安全、卫生、防雨、防止受潮和日晒,不得与有害物质混装运输,装卸时要轻装轻卸,防止机械损伤。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成品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堆放必须有垫板,应离墙、离地 20cm 以上。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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