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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HY
0003
S-2019
风味糊粉类方便食品
2019
风味
方便
食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THY 0003S-2019代替:Q/STHY 0003S-2016风味糊(粉)类方便食品2019-01-01 发布2019-01-28 实施汕头市恒益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STHY备案号:4405007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5日Q/STHY 0003S-20191前言本企业标准是根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要求而制订的。本标准代替 Q/STHY 0003S-2016,与 Q/STHY 0003S-2016 比较,主要作以下内容的修改:更新了相关引用标准;依据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修订、删除了部分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汕头市恒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刘静、林晓泳。本标准于 2016 年 9 月 8 日首次发布,2019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Q/STHY 0003S-20192风味糊(粉)类方便食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糊(粉)类方便食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马铃薯淀粉、麦芽糊精、白砂糖、葡萄糖、植脂末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黑芝麻、核桃、绿豆、花生、薏苡仁、怀山药、高粱、小米、玉米、大米、豌豆、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经粉碎、搅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需冲调后食用的风味糊(粉)类方便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2花生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1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Q/STHY 0003S-20193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DB52/T 1072薏苡仁米(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高粱、小米、玉米、大米、豌豆、绿豆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2马铃薯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3植脂末应符合 GB 15196 的规定。3.1.4葡萄糖、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5薏苡仁应符合 DB52/T 1072 的规定。3.1.6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7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8花生应符合 GB/T 1532、GB 19300 的规定。3.1.9黑芝麻、核桃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10怀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3.1.11所有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后呈粘稠状或固液混合状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0.0铅(以Pb计)/(mg/kg)0.4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要求。Q/STHY 0003S-20194表 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250102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GB4789.1 执行。表 4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一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GB4789.1 执行。3.5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3.5.1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质量标准。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1488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标准要求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冲调或冲调加热后品其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进行检验。5.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进行检验。Q/STHY 0003S-20195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5.3.5霉菌按GB 4789.15规定进行检验。5.4净含量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5kg 样品供出厂检验,或至少 4kg 样品供型式检验,每批样品不应少于 6 个零售包装。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每批抽样数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产品方准出厂。6.5出厂检验6.5.1产品出厂前,需每一组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或报告,方可出厂。6.5.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6.6型式检验6.6.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7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6.8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检查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判定。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和标志: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2食品包装用复合包装膜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以塑料材料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以玻璃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复合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它污染物。Q/STHY 0003S-201967.3.2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7.4贮存7.4.1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害,仓库温度保持室温便可。7.4.2成品堆放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7.4.3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7.4.4成品入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7.4.5在上述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