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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T
0001
S-2019
代用茶
2019
用茶
I安徽现星保健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XXTQ/XXT 0001S2019代替Q/XXT 0001S2016代用茶2019-06-12 发布2019-06-27 实施安徽现星保健品有限公安徽现星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322S备案日期:2019-07-08(有效期3年)Q/XX T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DBS34/260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以及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现星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现星保健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敏。本标准首次备案时间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发布,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修订发布,于 2019 年 6 月 19日再次修订发布(延续备案)。本标准有效期3年。本标准修订代替Q/XXT0001S-2016代用茶(备案号:341053 S-2016)。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X T 0001S2019II代用茶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32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9618甘草GB/T 18672枸杞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和荧光光度法GB/T20359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T 22292茉莉花茶GB/T 10458荞麦GB/T 25436热封型茶叶滤纸GB/T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21非热封型茶叶滤纸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X T 0001S2019IIIINY/T 694罗汉果NY/T 864苦丁茶NY/T 891绿色食品大麦及大麦粉NY/T 963苦瓜NY/T 1504莲子SB/T 10092山楂DB 34/T 306桔梗DBS34/260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代用茶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可食部分为主要原料,经原料分选、配制、炒制、粉碎、搅拌、烘干、包装等工艺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饮用的代用茶产品。3.2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根据原料不同,分为:叶类;花类、果(实)类(含根茎)、混合类。根据包装及饮用方式不同分为:袋泡代用茶和代用茶。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2苦瓜片:应符合NY/T 963 的规定4.1.3罗汉果:应符合NY/T 694 的规定4.1.4甘草:应符合GB/T 19618 的规定4.1.5菊花:应符合GB/T20359的规定4.1.6桔梗:DB34/T 306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7莲子:应符合NY/T 1504的规定4.1.8茉莉花茶:应符合GB/T 22292的规定4.1.9苦丁茶:应符合NY/T 864的规定4.1.10大麦:应符合NY/T 891的规定4.1.11枸杞子: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4.1.12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4.1.13荞麦:应符合GB/T 10458的规定4.1.14山楂:应符合SB/T 10092的规定4.1.15 所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物品品种: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原辅料品种须符合 1、传统上作为食品;2、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3、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食品原料名单;4、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录。所用的新食品原料与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的具有实质等同性。5、使用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2 滤袋材料和辅助材料要求: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X T 0001S2019IIIIII4.2.1 滤袋材料要求滤袋材料要求:滤袋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外形完整,冲泡后不溃破、不漏出固体物质,不影响产品品质。非热封型滤纸应符合 GB/T 28121 的规定,热封型滤纸应符合 GB/T 25436 的规定,尼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16332 的规定,其他材料制成的滤袋应符合相应材料(食品级)的规定。4.2.2 辅助材料要求辅助材料要求a.若使用提线,提线和封口应使用清洁、无毒、不污染内容物的材料。提线宜为不含荧光物质的原白棉线,严禁漂白。提线应固定,不脱落,不断裂。固定提线用胶应无毒无害。b.若使用吊牌,吊牌用纸应符合 GB 11680 的规定,其上的印刷油墨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C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色泽均一,无异色。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取被测品一袋(2-3 克)置于洁净的茶杯中,用开水加盖泡 5 分钟,品其滋味,嗅其气味。形态均匀粉末状、无结块、无霉变、无虫蛀。气味与滋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滋味,无其他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叶类花类果(实)类根茎类混合类GB 5009.38.013.015.013.013.0灰分/(g/100g)12.0GB 5009.4铅(以Pb计)/(mg/kg)4.51.8(含苦丁茶类)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T 18979六六六总量/(mg/kg)0.2GB/T 5009.19滴滴涕总量/(mg/kg)0.2注: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X T 0001S2019IVIV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霉菌/(CFU/g)1000GB 4789.15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7.1.2 抽样抽样: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5 个或 5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再从小包装样品中随机抽取 20 袋(总数不少于 600 克)。抽样人员将产品包装与封样单(标明产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员)用胶粘带予以粘贴,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过程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备查。7.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7.2.2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一年。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检验;b)原材料、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生产性能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2.37.2.3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的 4.34.6。7.37.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X T 0001S2019VV8.18.1 标志标志8.1.1 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的有关规定标注。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应根据相应公告标注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8.1.2 在使用“创新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袋泡代用茶”或“代用茶”。8.1.3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8.2 包装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38.3 运输运输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8.48.4 贮存贮存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包装箱底部应有 1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