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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MT
0022
S-2019
液体调味料
2019
液体
调味料
Q/XXMT 厦 门 香 满 堂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XMT 0022S2019 液体调味料 2019 10 31 发布 2019 11 30 实施 厦门香满堂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XMT 002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酸)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指标依据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发布。本标准由厦门香满堂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香满堂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秋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MT 0022S2019 1 液体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体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植物油、畜禽类骨汤为主要原料,酱油、香辛料、食糖、食用盐、味精、鸡精、酵母抽提物、咖喱粉、麦芽糊精、辣椒油、调味料酒、食醋、酿造酱、鸡粉、排骨粉、水产调味品、复合调味料、食用菌及其制品、食用淀粉、呈味核苷酸二钠、脱氢乙酸钠、辣椒红、栀子黄、食品用香精中几种为辅料,经调制、烹调、包装、高温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栀子黄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MT 0022S2019 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266 咖喱粉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NY/T 2778 骨素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SB/T 10416 调味料酒 SB/T 10526 排骨粉调味料 SB/T 11192 辣椒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3 畜禽类骨汤:应符合 NY/T 2778 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4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5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6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8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MT 0022S2019 3 3.1.9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10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3.1.11 咖喱粉:应符合 GB/T 22266 的规定。3.1.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13 辣椒油:应符合 SB/T 11192 的规定。3.1.14 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3.1.15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规定。3.1.16 酿造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3.1.17 鸡粉:应符合 SB/T 10415 的规定。3.1.18 排骨粉:应符合 SB/T 10526 的规定。3.1.19 水产调味品: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1.20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3.1.21 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22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23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3.1.24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3.1.25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3.1.26 栀子黄:应符合 GB 7912 的规定。3.1.2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MT 0022S2019 4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 Cl计),25 氨基酸态氮,g/100 g 0.01 总酸(以乙酸计),g/kg 1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 0.25 铅(以 Pb 计),mg/kg 0.5 镉(以 Cd 计),mg/kg 0.1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铬(以 Cr 计),mg/kg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脱氢乙酸钠a(以脱氢乙酸计),g/kg 0.5 栀子黄b,g/kg 1.5 a 仅限于添加脱氢乙酸钠的产品。b 仅限于添加栀子黄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即食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g 10 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辣椒红、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MT 0022S2019 5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氨基酸态氮:按 GB 5009.23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0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1 脱氢乙酸:按 GB 5009.12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2 栀子黄:按 GB 5009.149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MT 0022S2019 6 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酸。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