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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LJ
0001
S-2020
辣椒制品
2020
辣椒
制品
备案号:QB64/0037S-2020 Q/XXLJ 银川市西夏区盛世红辣椒制品厂企业标准 Q/XXLJ 0001S2020 辣椒制品 2020-01-21 发布 2020-01-21 实施 银川市西夏区盛世红辣椒制品厂 发 布 Q/XXLJ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23183-2009辣椒粉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银川市西夏区盛世红辣椒制品厂提出。本标准由银川市西夏区盛世红辣椒制品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文重。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XXLJ 0001S2020 1 辣椒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辣椒为主要原料,经清理、去梗、去杂、添加或不添加食盐、少量食用植物油,经加工制成的不同种类的辣椒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加工形式和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辣椒干;b)辣椒段;c)辣椒丝;d)辣椒粉。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4.1.2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4.1.3 干辣椒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Q/XXLJ 0001S2020 2 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品种辣椒制品应有的天然红色,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辣椒制品特有的辣味、香味,无异味 外观 形状 具有该品种辣椒制品应有的外观形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辣椒干 辣椒段 辣椒丝 辣椒粉 水分,%20.0 20.0 20.0 20.0 总灰分,%8.0 8.0 8.0 酸不溶性灰分,%2.5 2.5 2.5 2.5 氯化钠,%10.0 铅(以Pb计),mg/kg 2.0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5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Q/XXLJ 0001S2020 3 8.1 以同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5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塑料袋。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