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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JS
0001
S-2019
复合调味酱
2019
复合
调味
注 备案号:QB64/0011S-2019 宁 夏 西 香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XJS Q/XXJS 0001S-2019 复合调味酱 2019-01-15 发布 2019-01-15 实施 宁夏西香记食品有限公司宁夏西香记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XXJS 0001S2019 -1-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 Q/XXJS 0001S-2017调味酱。本标准将标准名称调味酱修改为复合调味酱。本标准修改了产品保质期。本标准由宁夏西香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西香记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希元。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XXJS 0001S2019 -2-复合调味酱复合调味酱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酱、豆瓣、鸡精、鸡精调味料、食用植物油、蒜蓉辣酱、芝麻酱、花生酱、饮用水、香辛料等为主要原料,经炒制、搅拌混合后制成的具有鲜味的复合调味酱。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B/T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Q/XXJS 0001S2019 -3-3.1 3.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 3.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要求;3.1.2 酿造酱应符合GB 2718要求;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要求;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要求;3.1.5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10371要求。3.3.2 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相应产品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气味 具相应产品的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65.0 食用盐(以NaCl计),%30.0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2.0 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3.4 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 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Q/XXJS 0001S2019 -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 求求 应符合GB 14881及其他卫生要求的规定。6 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将样品置于清洁白瓷盘中用目测、鼻嗅、品尝方法进行检验。6.2 水分按GB 5009.3中直接干燥方法进行检验。6.3 食用盐、总酸按GB/T5009.40规定方法进行检验。6.4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方法进行检验。6.5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6.6 大肠菌群标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7 致病菌按GB 29921规定的方法检验。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7.1 以每批配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2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食用盐。7.1.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8.1 标志标志、包装包装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 8.2 运输运输 8.2.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Q/XXJS 0001S2019 -5-8.2.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8.2.3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8.3 3 贮存贮存 冷藏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隔离地面20cm以上,离墙壁1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