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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LL
0001
S-2021
蔬菜配方粉
2021
蔬菜
配方
Q/SSLL陕 西 爽 禄 禄 饮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SLL0001S-2021蔬菜配方粉2021-05-01 发布2021-06-01 实施陕西爽禄禄饮品有限公司 发 布Q/6 1 0 0 0 0-1 2 5 9 2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5 2 4Q/SSLL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爽禄禄饮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爽禄禄饮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王东民、李丽华。本标准批准人:雷应魁。本标准首次发布。Q/SSLL0001S-20211蔬菜配方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蔬菜配方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黑木耳、荠荠菜、香椿、地耳、石花菜、芹菜叶、蒲公英、黄花菜、人参(人工种植)、食用盐原料,经精选、清洗、烫漂、烘干、粉碎、搅拌、灭菌、包装工艺制成的蔬菜配方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T 6192黑木耳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949黄花菜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B/T 10029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SC/T 3217干石花菜LY/T 1673山野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Q/SSLL0001S-20212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黑木耳:应符合 GB/T 6192 的规定。3.1.2 荠荠菜、香椿、地耳、芹菜: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并符合 SB/T 10029 的规定。3.1.3 石花菜:应符合 SC/T 3217 的规定。3.1.4 蒲公英:应符合 LY/T 1673 的规定。3.1.5 黄花菜:应符合 GB 7949 的规定。3.1.6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及 GB/T 5461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褐色气味和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粉末状,均匀一致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0.0膳食纤维,%15.0总灰分(以干基计),%15.0铅(以Pb计),mg/kg1.0二氧化硫(以SO2残留量计),g/kg0.2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11*105大肠菌群,MPN/g13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的规定。Q/SSLL0001S-202133.5 净含量允差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取约 50g 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和组织状态,嗅其气味,用开水冲调后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膳食纤维按照 GB 5009.8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总灰分按照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二氧化硫按照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限量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Q/SSLL0001S-202145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5.2 抽样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100 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 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 20 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3 出厂检验5.3.1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总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3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的3.23.5内容。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备注不适用人群和食用限量。产品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产品采用塑料瓶、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包装袋应符合GB/T10004的规定,包装应严密,无漏洒现象,图案应清晰完整。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轻拿轻放;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应在常温、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