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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NDB
0001
S-2021
血豆腐
2021
豆腐
睢宁县德宝食品厂企业标准 Q/SNDB 0001S-2021 血豆腐 2021-07-18 发布 2021-08-05 实施 睢宁县德宝食品厂发 布 Q/SNDB 代替 Q/SNDB 0001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8 8 2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0 4Q/SNDB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替代 Q/SNDB 0001S-2021(备案编号:320740S-2021),与原标准相比:修改了理化指标中氯化钠的单位。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关于“肉制品”中铅(以 Pb 计)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本标准由睢宁县德宝食品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仝德宝。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为 2021 年 03 月,2021 年 07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SNDB 0001S-2021 1 血豆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血豆腐的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畜禽(猪、牛、羊、鸡、鸭、鹅、兔)血的一种为原料,添加饮用水、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氯化钙(凝固剂)、瓜尔胶、葡萄糖酸-内脂、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经预处理、凝结成型、煮制、包装或不包装制成的血豆腐(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6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脂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J S Q BQ/SNDB 0001S-2021 2 3 命名规则 产品以原料血种类命名;示例:以鸭血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产品命名为“鸭血豆腐”;以羊血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产品命名为“羊血豆腐”。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畜禽血:经检疫合格的健康畜禽宰杀后取其洁净、新鲜的血,并符合 GB 2762、GB 2763、GB 31650 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3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4.1.4 氯化钙:应符合 GB 1886.45 的规定。4.1.5 瓜尔胶:应符合 GB 28403 的规定。4.1.6 葡萄糖酸-内脂:应符合 GB 7657 的规定。4.1.7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应符合 GB 30612 的规定。4.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暗红色,色泽均匀。采用目视、鼻嗅、口尝的方法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 块型完整有弹性,允许有微小气孔。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95.0 GB 5009.3 蛋白质,g/100g 2.6 GB 5009.5 氯化钠(以Cl-计),g/100g 4 GB 5009.44 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 1.0 GB 5009.123 N-亚硝胺,g/kg 3.0 GB 5009.2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 J S Q BQ/SNDB 0001S-2021 3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釆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a,CFU/g 5 2 105 106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1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致病菌 应符合 GB 29921 中肉制品的规定 备注 菌落总数a仅适用于预包装产品 a样品的釆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允差。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b)产品批量投产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当原材料来源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除 4.1、4.6 以外规定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或 6 块(非预包装产品),不得少于 1kg样本(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或 12 块(非预包装产品),不得少于 2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5 判定 J S Q BQ/SNDB 0001S-2021 4 样品经检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从同批产品的不同包装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GB/T 191规定的 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4-6冷藏,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存。7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5 日。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