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TZD
0001
S-2019
速溶茶
2019
速溶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TZDQ/TZD 0001S-2019速溶茶2019-01-15 发布2019-02-15 实施深圳市天之道茶文化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08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8日Q/TZD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市天之道茶文化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天之道茶文化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学武。本标准于2019年01月15日首次发布Q/TZD 0001S-20191速溶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溶茶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 3 章定义的速溶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4456.1绿茶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GB/T 22291白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57.2乌龙茶 第 2 部分:铁观音(含第 1 号修改单)GB/T 32719.1黑茶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NY/T 780红茶QB/T 4067食品工业用速溶茶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TZD 0001S-201923定义以茶叶或茶鲜叶为主要原料,经水提取或采用茶鲜叶榨汁,再经浓缩、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速溶茶。4产品分类按使用的茶原料,速溶茶可分为:速溶红茶、速溶绿茶、速溶普洱茶、速溶铁观音、速溶白茶、速溶黑茶、速溶陈皮普洱茶。5技术要求5.1原辅料要求5.1.1红茶应符合 NY/T 780 的要求。5.1.2绿茶应符合 GB/T 14456.1 的要求。5.1.3普洱茶应符合 GB/T 22111 的要求。5.1.4铁观音应符合 GB/T 30357.2 的要求。5.1.5白茶应符合 GB/T 22291 的要求。5.1.6黑茶应符合 GB/T 32719.1 的要求。5.1.7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要求。5.1.8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5.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香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性状粉状,无结块现象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5.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茶多酚,(g/100g)5水分,(g/100g)5.0铅(以Pb计),(mg/kg)1.05.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40酵母/(CFU/g)2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Q/TZD 0001S-20193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5.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5.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00 的要求。5.6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的要求。7试验方法7.1感官要求取5克左右的被检测样品至于一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性状,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杯内用80左右的蒸馏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7.2理化指标7.2.1茶多酚按QB/T 4067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7.2.2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3微生物限量7.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7.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7.3.3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3.4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7.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7.4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Q/TZD 0001S-201948检验规则8.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8.2组批与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8.3抽样方案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kg产品,300g留样备查,700g用于检验。型式检验从任一批产品中,抽样数量为18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3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规定进行。8.4出厂检验8.4.1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8.4.2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8.5型式检验8.5.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3 章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8.5.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8.6判定规则8.6.1检验结果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8.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 5.4 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6.3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8.3 抽样方案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判定。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8.6.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9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9.1标签、标志9.1.1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9.1.2标志包装箱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图形标志。9.2包装9.2.1包装材料本产品所用的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9.2.2包装材料要求产品包装应清洁、干燥、严密、无破损;9.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Q/TZD 0001S-201959.4贮存9.4.1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9.4.2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5cm,离地 2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9.5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