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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SW
0015
S-2019
乌梅粉
2019
乌梅
注Q/TYSW0015S-2019代替 Q/TYSW0015S-2016注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乌梅粉2019-01-20 发布2019-02-20 实施Q/TYSW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Q/TYSW0015S2019I前言本标准代替Q/TYSW 0015S-2016乌梅粉本标准与Q/TYSW0015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前言更新了标准的起草人;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璐 薛耀鹏。本标准批准人:张万龙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TYSW0015S-2016Q/TYSW0015S20191乌梅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乌梅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乌梅为原料,经水提取、浓缩、干燥、粉碎、混合、包装工艺制成的乌梅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名日期的版本适合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事物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NY/T1041绿色食品干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原花青素的检测方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007)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3.1 乌梅:应符合 NY/T1041 的要求。3.3.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Q/TYSW0015S20192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色泽棕色外观粉末状、无结块滋、气味具有乌梅特有的气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杂质冲调性冲溶后呈棕色均匀混悬液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原花青素(%)1.0铅(以Pb计)(mg/kg)1.0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503.53.5 净含量允差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及农药残留限量3.7.1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7.2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4.1.1 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杂质:取约 10g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或 100ml 烧杯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Q/TYSW0015S201934.1.2 冲调性:取约 10g 被测样品于 250ml 烧杯中,用约 180ml 温度 80左右的热水冲调并搅拌均匀,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组织形态,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4.2.1 水分水分按GB 5009.3中规定的方法执行。4.2.2 原花青素原花青素按保健食品检测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中的十二保健食品中原花青素的测定规范的方法测定。4.2.3 铅铅按GB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执行。4.3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4.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4.3.24.3.2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的规定执行。4.3.3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的规定执行。4.3.4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4.3.5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按GB 4789.3的规定执行。4.3.6 霉菌霉菌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允差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 组批和抽样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量不得少于8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500g)。5.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5.2.1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5.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5.2.25.2.2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5.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3.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不得复Q/TYSW0015S20194检。6 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6.1 标签标识标签标识6.1.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6.1.2 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6.2 包装包装6.2.1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T28118 及 GB 9683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纸板桶应符合 GB/T 14187 的规定。6.2.2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 运输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内,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