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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PK 0001 S-2021 金银花复合草本饮料浓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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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PK 0001 S-2021 金银花复合草本饮料浓浆 2021 金银花 复合 草本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WPKQ/WPK 0001S-2021金银花复合草本饮料浓浆2021-04-30 发布2021-05-30 实施广州雾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65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6月1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WPK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州雾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兴文。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为2021年04月30日。Q/WPK 0001S-20211金银花复合草本饮料浓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花复合草本饮料浓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金银花、菊花、薄荷、胖大海、桔梗、乌梅、蒲公英、橘红、罗汉果、甘草、枸杞、酸枣仁、枇杷、玛咖粉、黄精、砂仁、肉桂、桑椹、百合、葛根、大蒜、槐花、鱼腥草、大枣、栀子、新会陈皮、甘油(丙三醇)、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过熬煮、过滤、灌装、包装等加工工序制成的金银花复合草本饮料浓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3867鲜枇杷果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GB 29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2011 年第 13 号公告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Q/WPK 0001S-2021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金银花、菊花、薄荷、胖大海、桔梗、乌梅、蒲公英、橘红、罗汉果、甘草、枸杞、酸枣仁、黄精、砂仁、肉桂、桑椹、百合、葛根、鱼腥草、大枣、栀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要求。3.1.3枇杷应符合 GB/T 13867 的要求。3.1.4大蒜、槐花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5新会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要求。3.1.6玛咖粉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2011 年第 13 号公告的要求。3.1.7甘油(丙三醇)应符合 GB 29950 的要求。3.1.8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9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应具有本品应有的棕色,且均匀一致滋味和气味应具有本品应有的香味,无异味,无异臭性状组织均匀,震荡后应无明显分层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L0.3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15酵母,CFU/mL15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WPK 0001S-20213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感官检验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和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案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2瓶,4瓶留样备查,8瓶用于检验。型式检验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瓶,8瓶留样备查,10瓶用于检验。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规定进行。6.4出厂检验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除 3.1 外)的全部项目。6.5.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Q/WPK 0001S-20214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 3.4 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6.3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还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全部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6.6.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还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新资源食品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1.2标志包装箱等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贮存7.4.1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4.2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0cm,离地 1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7.5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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