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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SW
0023
S-2021
柠檬粉固体饮料
2021
柠檬
固体
饮料
Q/XHSW宝 鸡 旭 煌 生 物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HSW 0023S2021柠檬粉(固体饮料)2021-07-19 发布2021-08-19 实施宝鸡旭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2 8 8 5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8 1 9Q/XHSW 0023S-20211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有关规定起草和编写。本标准由宝鸡旭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宝鸡旭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刘秀峰。本标准批准人:何亚卫。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XHSW 0023S-20212柠檬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柠檬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柠檬浓缩汁为原料,适量加入麦芽糊精、喷雾干燥、粉碎、过筛、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柠檬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4456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Q/XHSW 0023S-20213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浓缩柠檬汁:应符合 GB/T 31121 的规定。3.1.2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类白色至淡黄色外观粉末状,无结块气味、滋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冲调性冲溶后呈无色至淡黄色混悬液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总酸(以柠檬酸计)/(%)1.0铅(以 Pb 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Q/XHSW 0023S-20214霉菌/(CFU/g)50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4.1.2冲调性:取约 10g 被测样品于 250ml 烧杯中,用约 200ml 温度 80左右的热水冲调并搅拌均匀,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组织形态,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总酸:按 GB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6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Q/XHSW 0023S-20215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为10个包装,每个包装不少于50g,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出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5规定的项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配方、设备或工艺发生较大,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或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用塑料袋,应符合 GB/T 4456 或 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材料用纸桶或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14187 或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Q/XHSW 0023S-20216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得与其他有害、有异味及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在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6.4贮存包装后的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本产品应离地 2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按不同品项分类堆码整齐。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