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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EX
0004
S-2019
豆类罐头
2019
豆类
罐头
5F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REXQ/REX 0004S-2019代替 Q/REX 0004S-2018豆类罐头2019-05-15 发布2019-05-30 实施揭阳市丽仕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52006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1日Q/REX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REX 0004S-2018,与Q/REX 0004S-2018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原料要求增加符合GB 2763.1的要求;-删除了产品分类,范围中红腰豆、芸豆修改为豆类;-删除了可溶性固形物指标;-根据GB 2762修订了污染物指标;-根据GB 2761增加了赭曲霉毒素A指标。本标准由揭阳市丽仕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揭阳市丽仕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铮、李永佳、倪佩云。本标准于2012-03-15首次发布,本标准历次所代替的版本:-Q/REX 0004S-2012-Q/REX 0004S-2015-Q/REX 0004S-2018Q/REX 0004S-20191豆类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类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类、水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番茄调味酱、白砂糖、食用盐为辅料,经处理、蒸煮、调配、装罐、密封、杀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豆类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0938罐头食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285绿色食品 豆类SB/T 10459番茄调味酱QB/T 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REX 0004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豆类应符合 NY/T 285、GB 19300 的要求。3.1.2番茄调味酱应符合 SB/T 10459 的要求。3.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4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5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6以上所有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较均匀一致滋 味 及 气 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他不良气味性状豆质软硬适度,同一罐中豆粒大小均匀,允许少许破裂,汤汁允许略有浑浊和沉淀、分层现象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52食盐(以 Cl-计),%5锡(以 Sn 计),mg/kg250铅(以 Pb 计),mg/kg0.4赭曲霉毒素 A,g/kg5.0六六六(HCH),mg/kg0.05滴滴涕(DDT),mg/kg0.05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相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T 20938、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Q/REX 0004S-201935.1.1 色泽、性状、外观及杂质将样品倒入无色透明杯中,在亮处用肉眼观察,检查其色泽、状态、外观及杂质。5.1.2滋味及气味将样品倒入透明杯中,嗅其香味,然后品尝,评定是否可口。5.2理化检验5.2.1固形物按 GB/T 10786 进行测定。5.2.2 食盐按 GB 5009.44 进行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行测定。5.2.4 锡按 GB 5009.16 进行测定。5.2.5 赭曲霉毒素 A按 GB 5009.96 进行测定。6.2.6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进行测定。5.3微生物检验按 GB 4789.26 进行测定。5.4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进行。5.4.1 计量器具经检验合格,准确度等级和分度值应符合JJF 1070中5.2的要求。所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低于被称试样量得5倍。5.4.2 检验按JJF 1070中附录C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天生产、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包装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按 QB/T 1006 的规定进行。6.3 原、辅料入库检验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经营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厂家索取经营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日常进货检验项目为感观检验、速测检测农残等检验工作。6.4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经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食盐、固形物、商业无菌为每批必检项目。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Q/REX 0004S-20194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检验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凡有异味或有重金属限量指标、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7.1 标签、标志7.1.1 标签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有关规定,a)产品名称;b)配料表;c)产品标准号;d)净含量;e)生产日期;f)保质期;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h)食品产地i)食用方法j)贮存方法k)制造者名称及地址。7.1.2 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a)产品名称;b)产品标准号;c)包装规格;d)箱体尺寸,LBH,cm;e)数量;f)毛重和净重,kg;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h)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标注产地;i)符合GB/T 191规定的包装储运标志;j)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k)制造者名称及地址和联系方式。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9食品包装用材料的要求。产品内包装应密封完好,无泄漏、膨听现象存在,容器外表无锈蚀,内涂料无脱落。7.3 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暴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无污染的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无污染。产品堆放时必须离地10cm以上,离墙25cm以上,并应有防尘、防鼠等设施。产品自出厂之日起,保质期不少于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