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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ZL 0003 S-2020 杂粮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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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ZL 0003 S-2020 杂粮米 2020 杂粮
备案号:QB64/0511S-2020 Q/RCZL 宁夏瑞春杂粮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RCZL 0003S2020 杂粮米 2020-12-15发布 2020-12-15实施 宁夏瑞春杂粮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RCZL0003S-2020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确定。本标准由宁夏瑞春杂粮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瑞春杂粮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春祥、梅杰。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RCZL0003S-2020 3 杂粮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杂粮米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杂粮为原料,经过去石去杂、磁选、脱壳后,直接掺混形成的杂粮米以及杂粮米为原料粉碎再加工后制成的杂粮米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515 粮油名词术语 粮食、油料及其加工产品GB/T 26631 粮油名词术语 理化特性和质量 NY/T 1294 禾谷类杂粮作物分类及术语 NY/T 1961 粮食作物名词术语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未定义的术语参见GB/T 26631、NY/T 1294、NY/T 1961中 Q/RCZL0003S-2020 4 术语定义。3.1 杂粮米 通过碾磨、脱壳将各种谷类、麦类、豆类、薯类等杂粮直接掺混的产品。3.2 杂粮米制品 碾磨、脱壳、磨粉后将各种谷类、麦类、豆类、薯类等杂粮按照一定的营养配比,混合加工制得的产 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等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其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GB/T 5492 气味 具有其应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 GB/T 5492 外观 各种配料具有其应有的外观形状、无虫蚀粒、霉变粒/4.3 质量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质量指标 项 目 质量指标 检验方法 不完善粒含量,%6.0 GB/T 5494 水分含量,%14.0 GB/T 5497 定温定时烘干法 杂质 总量,%1.0 GB/T 5494 其中:矿物质含量,%0.5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1 GB 5009.12 无机砷(以As计),mg/kg 0.2 GB 5009.11 总汞(以Hg计),mg/kg 0.02 GB 5009.17 镉(以Cd计),mg/kg 0.2 GB 5009.15 苯并a芘,g/kg 5.0 GB 5009.27 铬(以Cr计),mg/kg 1.0 GB 5009.123 4.5 真菌毒素限量 5 应符合GB 2761的有关规定。4.6 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有关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有关规定。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质量指标。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3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2样品作为样本分成两份,一份为检验样,一份为复检样,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7.5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签 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其他有关规定。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 6 分状况下的质量。9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 储存、运输和保质期 成品应储存于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合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杂粮米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和被污染。在满足上述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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