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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HWLW
0001
S-2021
鸭蛋酱
2021
鸭蛋
Q/WHWLW五河县王老五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WHWLW 0001S-2021鸭蛋酱2021 年 4 月 11 日发布2021 年 5 月 15 日实施五河县王老五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245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5月15日Q/WHWLW 0001S-2021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 编写的规定,参照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 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由五河县王老五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王德进、横翠云。本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1 日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WHWLW 0001S-2021鸭蛋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鸭蛋酱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GB/T 191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GB 1886.28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GB 1886.28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GB 27142714酱腌菜GBGB 2721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GB 2749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GB 2761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GB 2762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GB 2763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GB 4789.4789.1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GB 4789.4789.4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JGBGB 4789.4789.1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GB 5009.5009.3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GB 5009.5009.1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神及无机碑的测定GBGB 5009.5009.12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GB 5009.5009.22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GB 5009.5009.23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GB 7718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GB 14881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WHWLW 0001S-2021鸭蛋酱以咸鸭蛋、豆豉、辣椒等为原料,配以白砂糖、花椒、鸡精调味料、生姜等辅料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 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食用香精、食品用香料(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公告规定)、经配料、混拌、包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4、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原辅材料要求4.2.1 鸭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2.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2.3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4.2.4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2.5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4.2.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7 香辛料品种应符合 GB/T 12729.1、GB/T 21725 及国家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2.8 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其他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4.2.8 所有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且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鲜香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质地均匀,无粉粒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WHWLW 0001S-2021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90.0GB 5009.3氯化物(以 Cl-计)/(%)30.0GB 5009.44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 5009.22真菌霉素应符合 GB 2761 及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告4.5 微生物限量4.5.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克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克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办法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WHWLW 0001S-2021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3.6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原辅料检验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7.2 出厂检验7.2.1 产品出厂需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次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氯化物、标签。7.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当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b)产品定型投产时;c)主要原材料产地、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7.4 组批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7.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低于 10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检验样品,一份作备样样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WHWLW 0001S-20217.5.1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低于 20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7.5.2 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7.6 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储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1 标签标签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执行。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规定执行。8.2 标识、说明书标识、说明书应包括一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标示、保质期、贮藏说明、制造者名称、制造者地址、制造者联系方式、食用方法、标 识、说明书应符号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营养成份的规定。8.3 包装8.3.1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8.3.2 应采取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4.4 运输、储存、产品召回管理运输、储存、产品召回管理8.4.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2 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按照产品要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4.3 产品召回按 GB 14881 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9 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