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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Y
0002
S-2019
代用茶
2019
用茶
安徽省太和县新源保健茶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TXY Q/TXY 0002S2019 代替Q/TXY 0002S2016 代用茶 2019-04-20 发布 2019-06-20 实施 安徽省太和县新源保健茶厂安徽省太和县新源保健茶厂 发布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266S备案日期:2019-06-17(有效期3年)Q/TXY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执行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比较了标准DBS 34/2607-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本标准代替Q/TXY 0002S-2016代用茶。本标准与Q/TXY 0002S-2016代用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原标准4.1基本要求,修改更新原标准4.2原辅材料要求为4.1原料要求;更新了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召回、保质期条款;本标准由安徽省太和县新源保健茶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太和县新源保健茶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彬彬、王娜岩。本标准于2016年03月18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19年04月20日第二次修定。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XY 0002S2019 2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召回、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T 19618 甘草 GB/T 20353 地理标志产品 怀菊花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XY 0002S2019 3 GB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T 32736 干薄荷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QB/T 1174 多晶体冰糖 NY/T 694 罗汉果 NY/T 864 苦丁茶 NY/T 2303 农产品等级规格 金银花 DBS 34/260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代用茶 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添加或不添加冰糖,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3.2 分类 根据原料的不同可分为叶类、花类、果(实)类、根茎类和混合类代用茶。3.2.1 叶类 主要有苦丁茶、桑叶茶、薄荷茶、荷叶茶等。3.2.2 花类 主要有菊花、槐花、金银花、代代花等。3.2.3 果(实)和根茎类 主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甘草等。3.2.4 混合类 以可食用的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代用茶。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原料品种应符合传统上作为食品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食品原料。4.1.2 原料应洁净、无变质、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 4.1.3 冰糖:应符合 GB 13104、QB/T 1173、QB/T 1174 的规定;4.1.4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XY 0002S2019 4 4.1.5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4.1.6 怀菊花:应符合 GB/T 20353 的规定;4.1.7 干薄荷:应符合 GB/T 32736 的规定;4.1.8 罗汉果:应符合 NY/T 694 的规定;4.1.9 苦丁茶:应符合 NY/T 864 的规定;4.1.10 金银花:应符合 NY/T 2303 的规定;4.1.11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1.12 所用原料均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和GB 29921和合国家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其香味。随机取3g左右样品(袋泡代用茶取一个饮用包装)于150mL白色瓷质评茶杯中,加入150mL沸水,加盖冲泡3min后,检验其香气和滋味。气味和滋味 冲泡前后均具有产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汤 色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汤色 组织状态 洁净、干燥、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具有各产品的自然品质特征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4.4 污染物限量指标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叶类 花类 果(实)类 根茎类 混合类 水分/(g/100g)8.0 13.0 15.0 13.0 13.0 GB 5009.3 灰分/(g/100g)12.0 GB 5009.4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4.5 GB 5009.12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XY 0002S2019 5 4.5 真菌毒素限量指标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真菌毒素限量指标 4.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表 5 的规定。表5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4.7 微生物限量 4.7.1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25g)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7.2 其他微生物限量 其他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霉菌/(CFU/g)1103 GB 4789.15 4.8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注:1.单一原料产品铅限量如GB 2762有具体规定的,按GB 2762执行;2.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茶叶类食品和单一原料产品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B1/(g/kg)5.0 GB 5009.22 注:1.单一原料产品黄曲霉毒素B1限量如GB 2761有具体规定的,按GB 2761执行;2.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茶叶类食品和单一原料产品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六六六/(mg/kg)0.2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2 GB/T 5009.19 注:其他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茶叶类食品和单一原料产品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XY 0002S2019 6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应符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日期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流通领域中,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同一日期、一次接收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2 抽样 按照 GB/T 30642、GB/T 8302 自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的产品,或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100 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 6 个销售包装,所抽样品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7.3 检验 7.3.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2 出厂检验 7.3.2.1 应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2.2 出厂检验项目标准执行。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7.3.3 型式检验 7.3.3.1 正常生产时,检验周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产时;b)原料生长环境、栽培技术、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新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全部技术指标。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判定 7.4.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自留样或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4.2 型式检验判定 7.4.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2.2 型式检验项目有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