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XTJY
0001
S-2019
发酵酒
2019
发酵
Q/XTJY0001S-2019221637S-20192019062820220627*Q/XTJY备案号:221637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6 月 27 日延 边 鑫 田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TJY0001S-2019发酵酒2019-05-20 发布2019-05-20 实施延边鑫田酒业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XTJY0001S-20191发酵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粮食(大米、大米粉、糯米、糯米粉、玉米、玉米粉、小米、黑米、豌豆)、饮用水为主要原料,辅以蛹虫草、酒曲、啤酒麦芽、食品加工用酵母,经原料预处理、蒸煮,加曲、发酵、分离或过滤除菌等工艺酿制而成的发酵酒原酒,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水果汁或水果浓缩汁(蓝莓、草莓、葡萄、覆盆子、苹果、黑加仑、芒果、桃子、枸杞、树莓、石榴)、食品添加剂(纽甜、三氯蔗糖、那他霉素、溶菌酶、木糖醇)、食用香精、食品用合成香料琥珀酸,进行调配、混合、灌装、杀菌或不杀菌而成的发酵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1886.23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257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溶菌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460豌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1915食品中那他霉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GB 22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Q/XTJY0001S-20192GB/T 23378食品中纽甜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那他霉素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N-N-(3,3-二甲基丁基)-L-a-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纽甜)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1121果蔬汁及其饮料GB 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NY/T 2116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QB/T 1686啤酒麦芽QB/T 4577甜酒曲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4年第10号新食品原料 蛹虫草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分类3.1按产品原料不同分为:3.1.1清酒:以粮食(大米、糯米、豌豆)、饮用水、蛹虫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原酒,加入其他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3.1.2米酒:饮用水、粮食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原酒,加入其他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3.1.3水果米酒:饮用水、粮食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原酒,加入水果汁或水果浓缩汁、其他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 大米、大米粉、糯米、糯米粉、玉米、玉米粉、小米、黑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2 豌豆应符合 GB/T 10460 的规定。4.1.3 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GB 7096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5 麦芽粉应符合 QB/T 1686 的规定。4.1.6 酒曲应符合 QB/T 4577 的规定。4.1.7 食品加工用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4.1.8 水果汁应符合 GB/T 31121 的规定。4.1.9 水果浓缩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4.1.10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1 琥珀酸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13 食品添加剂 纽甜应符合GB 29944 的规定。Q/XTJY0001S-201934.1.14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蔗糖素)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4.1.15 食品添加剂 溶菌酶应符合 GB 1886.257 的规定。4.1.16 食品添加剂 那他霉素应符合 GB 25532 的规定。4.1.17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清酒米酒、水果米酒色泽淡橘黄色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GB/T 15038外观透明液体,无明显悬浮物,允许有少量沉淀乳浊状或半透明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悬浮物或沉淀物滋、气味具有本产品发酵后特有的醇香和酒香,酸甜可口,无异味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0.5GB 5009.225虫草素a,mg/L3.7NY/T 2116腺苷a,mg/L0.28NY/T 2116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差为:1.0%vol。a仅适用于添加蛹虫草原料的发酵酒。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9GB 5009.124.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25mL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GB 4789.10注: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最高限量值。Q/XTJY0001S-201944.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那他霉素防腐剂0.01 g/L-GB/T 21915溶菌酶防腐剂0.5 g/kg-GB 1886.257纽甜甜味剂0.033g/kg-GB/T 23378三氯蔗糖(蔗糖素)甜味剂0.65 g/kg-GB 22255木糖醇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7.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在成品库中,所抽取的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抽取10 瓶,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留样备查。7.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Q/XTJY0001S-201958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8.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发酵酒配料表(原料):大米、大米粉、糯米、糯米粉、玉米、玉米粉、小米、黑米、豌豆、饮用水、蛹虫草、酒曲、啤酒麦芽、食品加工用酵母、白砂糖、水果(蓝莓、草莓、葡萄、覆盆子、苹果、黑加仑、芒果、桃子、枸杞、树莓、石榴)汁或水果浓缩汁、食品添加剂(纽甜、三氯蔗糖、那他霉素、溶菌酶、木糖醇)、食用香精、琥珀酸(食品用合成香料)(按实际产品包装物标签为准)净含量/规格:按定货要求制定其净含量。酒精度:按生产实际标注,酒精度应以“%vol”为单位表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酒精度小于 10%vol 发酵酒:25冷藏保存;酒精度大于等于 10%vol 发酵酒:避光,阴凉干燥处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添加蛹虫草发酵酒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9包装包装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贮存酒精度小于 10%vol 发酵酒成品应在 25冷藏条件下贮存,酒精度大于等于 10%vol 发酵酒成品应在避光,阴凉干燥处保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共存放。产品贮存应离墙离地,应分类堆放。11运输产品运输时应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扔。酒精度小于 10%vol 成品应在冷藏条件下运输。12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酒精度小于 10%vol 发酵酒保质期 16 个月(具体保质期限以产品标签明示为准);酒精度大于等于 10%vol 发酵酒免于标示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