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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T
0004
S-2021
石斛刺梨汁
2021
石斛
刺梨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XTQ/XT 0004S-2021石斛刺梨汁2021-11-08 发布2021-11-28 实施赤 水 信 天 斛 满 堂 药 业 有 限 公 司发 布Q/XT 0004S-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制定。本文件的卫生指标参照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其余指标根据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7 版)中植物饮料类产品审查要求结合产品实际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赤水信天斛满堂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赤水信天斛满堂药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由赤水信天斛满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本文件由赤水信天斛满堂药业有限公司归口;本文件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11 月 08 日;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廖晓康、杨继勇、蔡威、张中华、王方涛。Q/XT 0004S-20211石斛刺梨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斛刺梨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赤水信天斛满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或委托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以金钗石斛叶和(或)铁皮石斛叶为原料,根据产品特征原料经清洗、煎煮、过滤、浓缩或直接研磨成细粉,按比例添加刺梨汁原液,经加水调配,调节酸度(柠檬酸)和甜度(赤藓糖醇或木糖醇等),再混匀、灌装、封口、灭菌、检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植物饮品,依产品使用的原料不同可分为金钗石斛刺梨汁和铁皮石斛刺梨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Q/XT 0004S-20212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52/04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叶(干叶)DBS52/05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金钗石斛叶(干制品)T/GZSX 082刺梨原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金钗石斛叶应符合 DBS52/050 的要求。3.1.2 铁皮石斛叶应符合 DBS52/042 的要求。3.1.3 刺梨原汁应符合 T/GZSX 082 的要求。3.1.4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要求。3.1.5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要求。3.1.6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T 5749 的要求。Q/XT 0004S-202133.1.8 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组织状态液体,静置后允许少量沉淀随机抽取最小包装样品 1 瓶,摇匀后取约 50 mL 于干净烧杯中,自然光线下,迎光观察其状态、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色泽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气味和滋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L0.2GB 5009.11铅(以 Pb 计),mg/L0.25GB 5009.12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20GB 4789.15酵母(CFU/ml)20GB 4789.15沙门氏菌(/25ml)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注:1、样品的分析与处理按照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Q/XT 0004S-20214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令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检测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 检验分类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批组和抽样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应不少于 16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4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 1 份留样。净含量检查按照 JJF 1070 要求抽样。4.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质量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3.2-3.6 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4.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符合项,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其他指标如有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用留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检,复检仍有不符合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包装箱应有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箱体尺寸、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 GB/T 191包装储运标志要求。Q/XT 0004S-202155.2标签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还需标示“婴幼儿、孕妇及乳母不宜食用”警示语,标注每个包装折算后石斛叶或茎的相当质量和日推荐摄入限量。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5.3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60.7 的规定,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5.4运输产品装卸要小心轻放,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及挤压碰撞,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载。5.5贮存产品应放在清洁、干燥、环境卫生好的库房内贮存,地面应有地台板,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6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