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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MKJ
0001
S-2021
八宝茶
2021
八宝
备案号:QB64/0012S-2021 Q/WMKJ 宁夏乌玛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WMKJWMKJ 0000001 1S S2022021 1 八宝茶 2021-01-14发布 2021-01-14实施 宁 夏 乌 玛 农 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是参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乌玛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乌玛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仓、马学宁。本标准有效期五年。1 Q/WMKJ 0001S2021 八宝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八宝茶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枸杞、桂圆干、红枣、红枣片、葡萄干、核桃仁、沙枣、果干、玫瑰花、菊花、茉莉花、芝麻、苹果干、梨干、山楂干、金桔片、桑葚、红糖、玫瑰红糖、冰糖、蜂蜜、玫瑰酱等为原料,经选料、以不同组合拼配八种原料、包装制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调味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QB/T 1174 多晶体冰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要求。2 Q/WMKJ 0001S2021 3.1.2 冰糖应符合 QB/T1173或QB/T1174 要求。3.1.3 桂圆干、葡萄干应符合 GB 16325 要求。3.1.4 枸杞应符合GB/T18672要求。3.1.5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3.1.6 茶叶、沙枣、果干、核桃仁、玫瑰花、菊花、茉莉花、苹果干、山楂干、金桔片、桑葚、红糖、玫瑰红糖、玫瑰酱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包装完整严密、内装各种配料比例适当,色泽、形态正常,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与气味 有茶叶的茶香及其它配料应有的香气,冲泡后滋味醇和甜美,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1.0 总灰分/%6.0 铅(以Pb计)/(mg/kg)1.9 六六六总量/(mg/kg)0.2 滴滴涕总量/(mg/kg)0.2 三氯杀螨醇/(mg/kg)0.2 氰戊菊酯/(mg/kg)0.5 乙酰甲胺磷/(mg/kg)0.1 杀螟硫磷/(mg/kg)0.5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3 Q/WMKJ 0001S2021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6.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按 GB/T 5009.19 规定方法检验。6.6 三氯杀螨醇按 GB/T 5009.176 规定方法检验。6.7 氰戊菊酯按 GB/T 5009.110 规定方法检验。6.8 杀螟硫磷按 GB/T 5009.20 规定方法检验。6.9 乙酰甲胺磷按 GB/T 5009.103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包装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