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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TQ 0001 S-2020 配制白酒(液态法白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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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TQ 0001 S-2020 配制白酒液态法白酒 2020 配制 白酒 液态
Q/XMTQ厦 门市 同 安 特 泉 酒 业 有 限公 司企 业标 准Q/XMTQ 0001S2020配制白酒(液态法白酒)2020-02-15 发布2020-03-10 实施厦门市同安特泉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Q/XMTQ 0001S2020I前言本标准安全性指标按照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甲醇、氰化物指标严于GB 2757的规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格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制定。其余指标根据产品实际制定。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厦门市同安特泉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市同安特泉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允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TQ 0001S20201配制白酒(液态法白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配制白酒(液态法白酒)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酒精、饮用水、清香型高粱基酒(或浓香型高粱基酒)为原料,添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为辅料,经调配、贮存、过滤、灌装工序而成的配制白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产品按添加原料基酒不同分为:浓香风味白酒和清香风味白酒。3.2浓香风味白酒:以食用酒精、浓香型高粱基酒、饮用水为原料,添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为原料,经调配、贮存、过滤、灌装工序而成的配制白酒。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TQ 0001S202023.3清香风味白酒:以食用酒精、清香型高粱基酒、饮用水为原料,添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为原料,经调配、贮存、过滤、灌装工序而成的配制白酒。4要求4.1原辅料4.1.1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要求。4.1.2清香型高粱基酒:应符合 GB/T 10781.2 的要求。4.1.3浓香型高粱基酒:应符合 GB/T 10781.1 的要求。4.1.4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5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6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浓香风味白酒清香风味白酒色泽和外观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具有纯正、舒适、协调的以己酸乙酯为主体的香气具有纯正、舒适、协调的以乙酸乙酯为主体的香气口味具有醇甜、柔和、爽净的口味风格具有本品的风格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浓香风味白酒清香风味白酒酒精度a/(20,vol%)6175总酸(以乙酸计)/(g/L)0.3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50甲醇b/(g/L)0.6氰化物(以HCN计)b/(mg/L)8.0铅(以Pb计)/(mg/kg)0.5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TQ 0001S202034.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执行。6.2理化指标6.2.1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执行。6.2.2总酸: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执行。6.2.3总酯: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执行。6.2.4甲醇:按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执行。6.2.5氰化物: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执行。6.2.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执行。6.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检验规则7.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7.1.1组批规则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按批次抽样。7.1.2抽样方法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L),样品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检验净含量所需的产品抽样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TQ 0001S202047.2检验分类7.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甲醇、氰化物、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7.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f)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7.3判定规则7.3.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7.3.2检验结果有一项及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8.1.1销售包装的标签必须符合 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运输包装外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产品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3其他还应符合 GB/T 10346 的要求。8.2包装、运输和贮存按 GB/T 10346 的规定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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