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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KSW 0025 S-2022 饮料用苹果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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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KSW 0025 S-2022 饮料用苹果醋 2022 饮料 苹果醋
微 康 益 生 菌(苏 州)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KSW 0025S-2022 饮料用苹果醋 2022-02-10 发布 2022-03-15 实施 微康益生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WKSW 代替 Q/WKSW 0025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41 4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0 2Q/WKSW 002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WKSW 0025S-2020(备案编号:320060S-2021),与 Q/WKSW 0025S-2020(备案编号:320060S-202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 GB 29921 标准名称,删除了表 3 微生物指标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修改配料中的酵母菌为马克斯克鲁维酵母,并修改了其执行标准。删除了保质期。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依据 GB/T 30884苹果醋饮料制定。本标准铅(以 Pb 计)指标0.04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关 于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浓缩果蔬汁(浆)除外、含乳饮料中铅(以 Pb 计)0.05mg/L 的要求。本标准由微康益生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欣、卢容燕、杨景艳、徐建忠、朱建国、夏九学、方曙光。本标准于 2020 年 12 月首次发布,于 2022 年 2 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同时适用于漯河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西段方汇花园北邻)。J S Q BQ/WKSW 0025S-2022 1 饮料用苹果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用苹果醋的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苹果汁或浓缩苹果汁为原料,用水稀释或不稀释后,经过杀菌冷却后,接种马克斯克鲁维酵母、醋酸菌后发酵,然后经离心、杀菌制成的饮料用苹果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8963 浓缩苹果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0884 苹果醋饮料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委 2013 年第 16 号关于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等 3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苹果汁 应符合 GB/T 31121的要求。3.1.2 浓缩苹果汁 应符合 GB/T 18963的要求。J S Q BQ/WKSW 0025S-2022 2 3.1.3 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4 马克斯克鲁维酵母 应符合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6号公告的要求。3.1.5 醋酸菌 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淡黄色或黄褐色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性状,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果香气,酸甜味柔和,无异味 性状 均匀浑浊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或絮状物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以 20折光计)(%)10.0 GB/T 12143 总酸(以乙酸计)/(g/kg)10.0 GB/T 12456 铅(以 Pb 计)/(mg/L)0.04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展青霉素a/(g/kg)50 GB 5009.185 a 仅适用于含苹果和山楂的产品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J S Q BQ/WKSW 0025S-2022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菌/(CFU/mL)20 GB 4789.15 致病菌 沙门氏菌/(/25mL)5 0 0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适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JJF 1070的规定检验。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由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 自同一组批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随机抽取不得少于 8 袋(瓶)或不得少于 1000 毫升样品。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应按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总酸(以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生产后,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如有不合格项,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J S Q BQ/WKSW 0025S-2022 4 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签、标志 5.1.1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5.1.2 运输包装的储运图示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公司名称及地址、重(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符合 GB/T 191 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有关规定。5.2 包装 5.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5.2.2 包装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5.3.2 不得与有毒、有污染、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防污染、防摔、防重压。J S Q BQ/WKSW 0025S-2022 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醋酸菌的质量要求 A.1 原料来源 菌种经分离和培养,送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鉴定无误并保藏后,用冻存管和冻干管进行分管冷冻保存,工作种子传代不得超过5代。菌种每两年至少做鉴定1次。A.2 质量要求 表 A.1 质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醋酸菌总数/(CFU/g)1106 大肠菌群/(MPN/100g)3 霉菌/(CFU/g)10 酵母菌/(CFU/g)10 沙门氏菌/25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不得检出 总砷(以 As 计,mg/kg)1.5 铅(以 Pb 计,mg/kg)1.0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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