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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EJZ 0004 S-2020 醋味调味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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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EJZ 0004 S-2020 醋味调味汁 2020 调味汁
江 苏 喜 尔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EJZ 0004S-2020 醋味调味汁 2020-11-23 发布 2020-12-25 实施 江苏喜尔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XEJZ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3 2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4Q/XEJZ 0004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江苏喜尔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烽。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首次发布。J S Q BQ/XEJZ 0004S-2020 1 醋味调味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醋味调味汁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醋(添加量50%)、食用盐、白砂糖为原料,配以水、冰乙酸、苯甲酸钠,添加或不添加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经调配、杀菌、灌装而成的即食型醋味调味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 S Q BQ/XEJZ 0004S-2020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根据是否添加焦糖色分为白醋汁(醋味调味汁)和红醋汁(醋味调味汁)。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3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规定。4.1.4 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4.1.5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4.1.6 冰乙酸:应符合 GB 1886.10 或 GB 1886.85 的规定。4.1.7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将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内,在自然光线下直接观察被测样品的色泽、形态、外观,品尝风味 组织形态 呈澄清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微量聚集物 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总酸(以乙酸计),g/100mL 0.5 GB/T 5009.41 氯化物(以氯计),%5 GB 5009.44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J S Q BQ/XEJZ 0004S-2020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mL 90 GB/T 4789.3-2003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2 100 10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总酸、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料来源、生产工艺、设施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4.2、4.3、4.4、4.5 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和抽样 5.4.1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组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L(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J S Q BQ/XEJZ 0004S-2020 4 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L(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初次检验时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一项或两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6.1.2 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应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封口应严密、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沽卫生、无污染,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和受热,产品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重压,防止剧烈震动。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内,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应离地离墙贮存。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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