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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LS 0016 S-2021 果蔬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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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LS 0016 S-2021 果蔬糕 2021
2021-01-04 发布 2021-01-21 实施Q/TZLS 唐山珍珠甘栗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ZLS 0016S-2021果蔬糕 唐山珍珠甘栗食品有限公司唐山珍珠甘栗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发布 04.0 备 案 号:130235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19日 有效日期:2026年03月18日 Q/TZLS 0016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唐山珍珠甘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珍珠甘栗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慧芳、王颖、孙红霞、宋乃生。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唐山珍珠甘栗食品有限公司东旧寨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洪火线88号)。本标准于2021年01月04日由唐山珍珠甘栗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靖源王靖源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01月04日首次发布。Q/TZLS 0016S-2021 2 果蔬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糕的食品添加剂、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果蔬糕的生产、销售和检验。本标准适用于以果蔬(山楂、苹果、山药、甘薯、草莓、芒果、柠檬、金桔、杏、红枣中的一种或几种)、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果蔬原料经挑选清洗、蒸煮、打浆、配料(添加白砂糖、添加或不添加陈皮、茯苓、麦芽、食用植物酵素、麦芽糖、果葡糖浆、低聚异麦芽糖、蜂蜜、海藻糖、红糖、赤砂糖、黑糖、槭树糖浆、食用盐、柠檬酸、食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搅拌成酱状、成型、烘烤、分割、再烘烤或不再烘烤、包装工序加工而成的果蔬糕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生产卫生规范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Q/TZLS 0016S-2021 3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0651 鲜苹果 GB/T 10782 蜜饯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2 果萄糖浆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3529 海藻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70 柠檬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3470 金桔 GB/T 35884 赤砂糖 GB/T 35885 红糖 DB 43/T 845 靖州干茯苓 DB 44/T 604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 GH/T 1159 山楂 NY/T 444 草莓 NY/T 492 芒果 NY/T 1065 山药等级规格 QB/T 1686 啤酒麦芽 QB/T 4567 黑糖 T/CBFIA 08003 食用植物酵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甘薯应新鲜、大小适中、成熟适度,色泽及风味正常,无严重畸形、干瘪,无病虫害及机械伤所引起的腐烂现象。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6 鲜苹果应符合 GB/T 10651 的规定。Q/TZLS 0016S-2021 4 3.1.7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8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3.1.9 槭树糖浆和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3.1.10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3.1.11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规定。3.1.12 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规定。3.1.13 金桔应符合 GB/T 33470 的规定。3.1.14 赤砂糖应符合 GB/T35884 的规定。3.1.15 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3.1.16 茯苓应符合 DB 43/T 845 的规定。3.1.17 陈皮应符合 DB 44/T 604 的规定。3.1.18 山楂应符合 GH/T 1159 的规定。3.1.19 草莓应符合 NY/T 444 的规定。3.1.20 芒果应符合 NY/T 492 的规定。3.1.21 山药应符合 NY/T 1065 的规定。3.1.22 麦芽应符合 QB/T 1686 的规定。3.1.23 黑糖应符合 QB/T 4567 的规定。3.1.24 食用植物酵素应符合 T/CBFIA 08003 的规定。3.1.25 所有原料都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GB/T 14884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Q/TZLS 0016S-2021 5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90 GB/T 10782 水分/(g/100g)20 GB 5009.3 铅(Pb)/(mg/kg)0.8 GB 5009.12 展青霉素a/(g/kg)50 GB 5009.185 注:a仅适用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产品;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霉菌 50 GB 4789.15 注: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采用称量销售的产品除外。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6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Q/TZLS 0016S-2021 6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供交收检验,每批样品不得少于10个包装(不少于2kg),5个用于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的检验,5个用于留样。微生物指标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6.2.2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总糖、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2.3 产品出厂前由本公司检验部门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供交收检验,每批样品不得少于10个包装(不少于2kg),5个用于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的检验,5个用于留样。微生物指标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 3.23.5 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中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1.3 产品标志在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应保持清晰完整,具有可追溯性。7.2 包装 Q/TZLS 0016S-2021 7 7.2.1 产品的直接包装为复合膜袋,应符合 GB 9683 或 GB/T 10004 的规定。其它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7.2.2 产品外包装应严密、无破损。7.3 贮存 7.3.1 产品应远离热源,常温避光保存,不得露天堆放;开袋后应冷藏保存或尽快食用。7.3.2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通风良好、保持清洁、干燥(相对湿度75%)。7.3.3 仓库内存放产品应离地 15cm 以上,离墙 50cm 以上。7.3.4 产品在贮存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存放在一起。7.4 运输 7.4.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无异味,保持干燥。7.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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